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效果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总体协调、各教学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各教学系部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考核,工作组成员应包括:教学系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专家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对本学期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评价考核。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由学生测评、教学督导组评价、教学系部评价三部分组成,其权重分配根据授课形式不同进行区分:班级授课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权重对应为学生测评占30%、教学督导组评价占20%、教学系部评价占50%;个别课授课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权重对应为学生测评占10%、教学督导组评价占30%、教学系部评价占60%。教学督导组评价不足者,将分值比例加到教学系部评价中。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学工作、教改工作、科研工作、参与集体活动等方面,考核依据为学院《教师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条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和《教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是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参与者,学生测评采取每学期中或期末由教学系部组织学生进行评教的形式进行;教学督导组评价由教学督导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评价;教学系部评价由系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集体进行评价。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是指评价分值90分及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比例(计算基数为各教学系部学期有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数);合格74—89分;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评选教学质量优秀奖主要依据。对于学生评教结果得分位于所在教学系部后5%且低于80分的,教师本人应制定整改措施;教学系部要通过指导、随堂听课等方式,帮助其整改,直到获得学生认可为止。
第八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的优秀等次是评选优秀教师和年度综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必要条件。未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专任教师基础工作量为12节/周)的教师不能列为优秀等次。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晋职、奖惩、聘任和选拔专业带头人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凡当年在师风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有教学事故者,即取消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等次称号的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1.综合评价分值小于75分的教师。
2.学期内出现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工作失误给学校工作、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者。
4.不服从系部教学安排,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者。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能安排教学任务,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等均由系部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