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教师教学质量标准评价活动可以沟通教师和学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帮助教师在教学中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又有助于领导了解学院教学状况,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所以科学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十分重要。为此,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
第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系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各系部应建立教师教学评价工作小组,由一名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负责本专业教师教学的评价工作,并由教研室主任负责评价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构成
第三条 为保证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客观性,评价途径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一)学生评价。
(二)教师互评。
(三)系部评价。
(四)学院评价。
第四条 以上四个方面的评价途径可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四个方面的途径可单独形成评价结果,也可综合形成评价结果。
第四章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检查的各项指标由教务处统一确定。
第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一般在每学期期中考试结束后进行,所有任课教师均应参加评价。
第七条 各系部的教师教学评价工作,参加学生人数必须保证大课不少于总人数的30%,小课(专业课)达100%,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学生评价
1.教学信息员反馈。
2.教学评估问卷
在每学期期末,由教务处及各系部两级分别组织学生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评估问卷》,并通过专门人员收集汇总,并做出总结报告。
3.教学反馈座谈会由教务处组织召开,对每位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备案。
(二)教师互评
教师互评,主要以教研室为单位,通过日常教师互相听课,并集中填写学院教师评教汇总表。
(三)系部评价
系部评价主要以系部日常教学检查为基础,通过系部主任填写教学常规检查表来反映教师教学质量。
(四)学院评价
1.领导评价
主要通过学院领导日常参与教师听课活动的听课记录为标准。
2.督导委员会评价
督导委员会评价通过学院督导委员会成员日常的听、看课活动为基础,通过每学年定期的教学督导委员会总结活动来反映教师教学质量。
第八条 第七条所有评价结果由教务处汇总、统计并备案。
第九条 对教师教学质量分项统计后,按下列比例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方式
|
学生评价
|
教师互评
|
系部评价
|
学院评价
|
分 数
|
|
|
|
|
分数在90———100分者为优秀。
分数在76———89分者为良好。
分数在60———75分者为合格。
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第五章 教师教学质量评比结果的利用
第十条 经过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统计处理应形成以下材料:
(一)对教师个人评价报告。用于教师本人改进工作,同时提供给所在系部领导参考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二)对各系部的评价报告。研究该系部教学课程普遍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三)全院评价情况分析报告。从总体上把握全院教学情况,推进教学改革。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束后,各系部要妥善处理评价结果,要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为重点,评价结果不公开、不公布,评价报告原则上应发给教师本人。教师应认真分析评价报告提供的信息,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扬长避短,并对学生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根据提供的评价信息,认真分析本专业的教学情况,制定改进措施,并对学院的评价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中,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所在系部要确定专人对其进行帮助;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黄牌警告,暂不安排授课任务并限期改进,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后方可重新担任教学任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则取消其授课资格,按学院聘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