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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教师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4-11-05 | 栏目:教学监控 | 点击: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教师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过失,是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工作规范要求,但不足以构成教学事故的现象或事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所发生的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四条  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外聘教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1.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A教学类、B考试类、C管理类。

2. 教学事故级别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3. 具体事项

序号

事项

级别

A1

教师无故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达 5 分钟以上(含5 分钟)

过失

教师无故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达 10 分钟以上(含 10 分钟)

Ⅲ级(一般)

教师无故旷课或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达 30 分钟以上(含 30 分钟)

Ⅱ级(较大)

A2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课 1 次(含时间、地点、教师的变动)

Ⅲ级(一般)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课 1 次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或一周以上结束课程

Ⅱ级(较大)

A3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或淫秽言论

Ⅰ级(重大)

未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组织教学,缺漏情况严重或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知识性错误

Ⅱ级(较大)

教师上课无教案或教案不规范

Ⅲ级(一般)

A4

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穿着不得体

Ⅲ级(一般)

A5

教师在上课时未关闭通信工具,致使铃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过失

A6

教师上课期间对学生扰乱课堂秩序(如上课睡觉、打手机、随意进出等)行为不加管制,放任自流

Ⅲ级(一般)

A7

教师上课时干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聊天、抽烟、睡觉等)

Ⅲ级(一般)

A8

上课时侮辱、体罚学生

Ⅲ级(一般)~Ⅱ级(较大)

A9

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实践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1000元

2)财产损失≥3000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3)财产损失≥5000元或学生必须住院

4)财产损失≥10000元或学生伤残




过失

Ⅲ级(一般)

Ⅱ级(较大)

Ⅰ级(重大)

A10

不按教学活动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或进行教学辅导

过失~Ⅲ级(一般)

B1


试题严重出错或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Ⅰ级(重大)

B2

试卷命题及印制、传送、交接、保管过程中监管不严而出现泄密

Ⅱ级(较大)

B3

考务人员(含主考、监考)迟到、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达 5分钟以内(含 5 分钟)

过失

考务人员(含主考、监考)迟到、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10分钟以内(含 10 分钟)

Ⅲ级(一般)

考务人员(含主考、监考)迟到、中途擅自离开考场10分钟以上

Ⅱ级(较大)

B4

监考人员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学生代理  注:委托学生代理的,如出现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原监考人。

过失~Ⅲ级(一般)

B5

监考人员私自与他人调换监考任务,没有及时与考务室做好报备。

过失

B6

主、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打手机、听耳机、看书报等不符合考务规定的

过失

B7

主、监考人员在考场中已获得考生作弊证据,未中止当事人考试作弊行为的

过失

B8

主、监考人员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隐匿不报

Ⅲ级(一般)~Ⅱ级(较大)

B9

教师遗失学生试卷或成绩单,错报、漏报学生成绩 1-3 人

过失

教师遗失学生试卷或成绩单,错报、漏报学生成绩 4-10

Ⅲ级(一般)

教师遗失学生试卷或成绩单,错报、漏报学生成绩 11人以上

Ⅱ级(较大)

B10

教师虚报学生成绩

Ⅱ级(较大)

B11

教师在成绩评定中,评分标准与参考答案差异过大

Ⅲ级(一般)

B12

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逾期 1 周(含1周)

过失

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逾期 1 周以上

Ⅲ级(一般)

C1

安排、调度不力,未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含学期课表制订)或未及时上报相应教学工作安排等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课表准确录入教务系统,准确匹配学生名单



过失

Ⅲ级(一般)

C2

因排课不当造成教室冲突,未能在接报 15 分钟内妥善解决

Ⅲ级(一般)

C3

在正常上课期间,未例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Ⅱ级(较大)

C4

教师已事先请假调课,却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过失

C5

利用校内教学资源(包括教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等)牟取私利

Ⅱ级(较大)

C6

遗失在校生考试试卷、成绩,无法弥补

Ⅰ级(重大)

C7

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更改专业教学计划

Ⅲ级(一般)

C8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或教学管理部门要求上交教学相关资料、材料等,超过规定时间

Ⅲ级(一般)

C9

不依照教学制度、流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Ⅲ级(一般)

C10

擅自出具不实学历、学籍、成绩、获奖等各类证书、证明及档案材料

1)过失

2)故意



Ⅲ级(一般)~Ⅱ级(较大)

Ⅰ级(重大)

C11

忽视或故意拖延不及时报告教学事故

Ⅱ级(较大)

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在教学监督方面不作为

Ⅰ级(重大)

C12

教师或用书部门责任人没有及时选报,教材管理部门没有及时订购,致使学生在开学第2周内尚未领到教材或领错教材的

过失~Ⅲ级(一般)

C13

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造成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或考试正常进行

过失~Ⅲ级(一般)

C14

其它影响正常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并造成一般后果

Ⅲ级(一般)

其它影响正常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

Ⅱ级(较大)

其它影响正常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并造成重大后果

Ⅰ级(重大)


教学过失中三种以上现象或事实并存、一种现象或事实三次以上出现、有故意成分的现象或事实视同于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核定;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提案等相关工作;各系部负责教学事故的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发现教学异常情况,由相关系部或教务处组织查实、认定。系部认定的由系部将《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责任人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认定的由系部在接到《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责任人。

第八条  有关部门领导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如确实为部门集体对教学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为责任人。主管领导隐瞒本单位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或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亦应列为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教学过失由教务处处长负责最终审定,一般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负责最终审定,严重教学事故由院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审定。

第四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的申诉及处理

第十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申诉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不服认定的申诉。仲裁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纪委、工会、人事处、教务处有关人员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仲裁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若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人对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或者申诉决定,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案件,经复查、复核后,应当维持原认定的,由仲裁委员会向申诉人回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认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收到《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或仲裁结果确认为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违纪违法处理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会同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以上处分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

系部名称:          时间:                 编号:

责任人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情况说明

(含发生事故时间、地点、证明人、后果等)






























责任人签字:


             


系部处理意见

(含过失或事故级别认定)








负责人签字(盖章):


           


教务处

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主管院长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盖章):

                                 

院长办公会决定





院长签字(盖章):


                                       

备注


注:一式三份,教务处、系部、人事处各一份



下一条: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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