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团体组织在学院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为保障我校学生结社自由,保障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校规校纪,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团体”)是指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团体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团体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包括各类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俱乐部、兴趣小组等。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团体活动指立足于校园,利用学院教学计划外的时间,根据学生团体的宗旨而开展的各种健康的活动。学生一般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确有必要组织或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应经院团委审查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学生团体发展会员一律不得吸收外校学生或外单位人员参加。
第四条 学生团体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课余活动,丰富第二课堂,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在实践中锻炼成才,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学院团委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学生团体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团体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向院团委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一)会员总数不少于20人;
(二)学生团体成立申请报告;
(三)学生团体的组织结构、负责人、指导老师的简介及成员情况;
(四)年度工作计划;
(五)《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
(六)规范的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方式;
2、学生团体类别(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
3、学生团体活动范围;
4、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及其权限;
5、经费的来源和物资条件;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章程修改程序;
8、学生团体终止程序;
9、学生团体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第七条 团体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通过基层组织或者直接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学院团委审核具备条件的,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和《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团体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学院团委全面审查合格批准后,团体正式成立并在学院进行公布。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一)学生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例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学生团体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五)其它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团体。
第九条 各学生团体主要干部的任免由该团体全体成员民主推荐或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审核批准。学生团体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能自觉履行有关的团体管理规定,以身作则;团体负责人任期一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团体负责人:
(一)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之一或有撤销学生干部职务情形之一的;
(二)学习成绩较差,有不及格现象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团体负责人职务被撤职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团体负责人的。
第十条 团体名称应当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或者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以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可在每学期初招收新会员,如确有需要,也可随机进行补充。会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团体在征得学院团委同意后,可以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者其他标志,便于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如需制作工作证和名片之类的身份证件应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为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期,各学生团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院团委登记注册。每次登记注册的有效期为一年。学生团体注册时应向院团委上交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上报有关活动的档案材料(各学生团体要建立自己的档案集),并有专人负责收集与管理,学生团体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
(三)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
(五)学生团体成员的流动变化情况;
(六)学生团体干部换届情况;
(七)学生团体获奖及通报情况;
院团委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学生团体进行注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团体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团体不得以团体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更改名称应当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更名后原团体资格将自行取消。
第三章 团体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力求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涉及全校性的活动,应事先报院团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时,应当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坚持课余活动为主的原则,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如果活动中需使用教学场所,需事先得到教务处或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团体与外校或其他单位举办联合活动应当事先征求学院团委意见,报送合作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团体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团体讲座、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团体邀请社外人员在校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对被邀请人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查;
(二)学院团委审核同意后,团体负责人持学院团委介绍信到学院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和器材;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团体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要健康向上。
第十六条 团体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学院团委批准后,团体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学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应当对参加学生负责。
(二)团体办班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团体及组织者应当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团体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团体在学院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有教职工参加的集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学院团委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申请时应当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等;
(三)团体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团体出版报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团体创办报刊,应当事先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报院党委宣传部门批准。
(二)报刊的内容草样由学院团委审核获准后出版印刷。刊物一般限于校内交流,学院团委对团体报刊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不得到社会上开展影响学院声誉和有违团体章程的活动,也不得参加社会上的团体或作为其分支机构。学生团体到校外联系工作,一律使用院团委的介绍信。
第四章 团体财务
第二十条 团体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以会员会费和社会赞助为主。学院团委对团体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团体应当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款分离,由专人负责,以备学院团委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团体财产为团体集体所有,团体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分或者占有。团体解散时,其财产由学院团委接管。
第五章 团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团委是学生团体的主管部门。其基本职能是: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和注册;
(三)对学生团体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
(五)对学生团体进行奖励、处罚;
(六)对学生团体负责人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学生团体之间的联系,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院团委将定期主持召开例会:
(一)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总结上阶段工作,传达有关精神,布置下阶段工作;
(二)参加例会的人员为:院团委成员、各系团总支书记、各学生团体负责人及其他指定与会人员;
(三)所有与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或早退。如确有急事不能与会,应提前向院团委请假,得到批准后可由本会其他人员代替;
(四)多次无故不参加例会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团体活动责任由团体自行承担。团体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以团体名义所进行的活动视为团体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出现失误,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院团委根据各团体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团体、团体活动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二十八条 在团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体负责人或团体主要成员,学院团委在评选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团委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团体负责人不得力或者组织机构涣散,无积极作用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三)不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接受学院各有关部门指导的;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的;
(五)团体负责人或者团体主要成员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团体严重违反规定,对该团体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按照《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团体解散
第三十一条 团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背离团体活动宗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成员人数不足20人的;
(四)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的;
(五)团体出现其它应予解散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一切学生团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