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办法,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团支部是团的基层组织,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四条 团员入学或者来学院参加工作,应当将团员档案(含入团志愿书、团员证)交所在系团总支,由团总支统一到学院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团员因退学、转学、毕业或者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学院,应当由所在团总支统一到学院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 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等情况暂时离校(六个月以内),可以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三章 团费
第七条 定期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也是提高团员意识,增强组织凝聚力的体现。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学生团员每月交纳0.10元;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按其收入比例交纳(具体标准见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第八条 团费的收缴以支部为单位,由组织委员负责,每月收缴一次。组织委员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本支部收缴的团费交到所在团总支,每学期末由团总支汇总交学院团委。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可以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当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团委批准。
第九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应交纳党费,可以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不限。
第十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含)以下的团员,处分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
第四章 团员证
第十一条 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具有团籍的团员应当持有团员证。院团委为我院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十二条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一)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二)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三条 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以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第十四条 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当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临时外出的团员,凭团员证参加当地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团员证每年注册两次。注册工作由团总支负责办理。团员证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份和9月份。主要内容是:
(一)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二)团总支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
(三)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总支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四)根据团员注册情况,做好年度和年终团员统计工作,及时向学院团委汇报。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在规定时间内团员没有办理团籍注册手续的,按自行脱团处理。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暂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团员证应当妥善保管。遗失团员证,应当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补发团员证书面申请,团总支确认后集中(一般每学期办理一次)报学院团委补发(核收工本费2元)。
第五章 团员的发展
第十九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二十条 凡申请入团的,由本人写入团申请书递交所属团支部,各支部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一)定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二)吸收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三)安排适当的社会工作;
(四)定期组织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培养考察结束后,支部经所属团总支书面向学院团委汇报培养考察情况,经学院团委同意,填写入团志愿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二)入团申请人自己确定或者由组织指定两名团员做介绍人;
(三)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入团申请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四)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团委批准。被批准入团的申请人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二十二条 新团员应当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章 保留团籍、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 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仍可以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的团员,如不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当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批准后由团总支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四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当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五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当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提出建议团总支研究决定(不需要表决通过),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七章 团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一)优秀共青团员;(二)优秀团干部;(三)先进团支部;(四)红旗团支部。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四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七条 评选比例:院级先进团支部按全院支部数的10%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一般掌握在本支部团员总数的5%,其中,被评为先进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以适当增加比例;评选优秀团干部由团总支统一组织一般掌握在团干部总数的20%,系级评优比例各团总支掌握,评优工作实施意见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由学院团委、团总支分别给予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授予团内各类荣誉称号:
(一)在表彰年度内受校纪、团纪处分的;
(二)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的;
(三)在表彰年度内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
第八章 团内处分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团内处分分为下列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团内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第三十二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入团介绍人。留团察看期间,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能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留团察看(含)以上处分:
(一)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或行为,组织非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社会、教学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司法部门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拘役、劳教、判刑的;
(三)偷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的;
(四)生活作风不良,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五)打架或者预谋策划殴斗以及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八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一)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故意破坏公物,情节恶劣的;
(三)严重违反团章、团纪的;
(四)不经组织批准,参加宗教活动的;
(五)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六)四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七)考试作弊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团内警告(含)以上处分:
(一)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的;
(二)考试违纪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团员,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表现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曾犯同样错误受过处分的;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各条和《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酌情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团纪处分决定的形成:
(一)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事实,由所在支部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核实,写出调查报告;
(二)对违纪团员进行谈话,帮助教育,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谈话可以一般两人以上,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支部全体委员或者团小组开会进行;
(三)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
(四)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按审批权限报团总支或者学院团委批准。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支部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大会的处分决议、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六)在特殊情况下,团总支或学院团委可以直接决定给团员纪律处分,但应当将处分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团纪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团总支研究决定,报学院团委备案存档;
(二)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总支审核后,报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研究决定,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
(三)撤销团内职务处分。团支部委员由团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团总支委员和院团委委员由院团委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团员对自己所受的团纪处分不服,可以提出复议要求,可以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
第九章 团支部建设
第四十二条 新生团支部
(一)新生入学后,班主任或辅导员要认真了解新生党、团员的情况,主动征求团总支的意见,确定3名临时支委组成临时支委会。新生入学3个月后选举正式支委会;
(二)临时支委会在团总支的领导下,在班主任或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临时支委会不能发展团员,但可接受青年积极分子的入团申请进行培养。
第四十三条 团支部与支委会
(一)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正(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委员。支部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当由支委会或者团支部大会集体讨论,日常工作则各负其责;
(二)团员在3人以上的可建立团支部。团员数量不够三人的可联合组成支部,通过发展工作,团员数量够三人时,再单独建立团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换届一般在九月份进行。要积极探索团支部建设的新路子,团支部要进学生公寓、进学生团体;
(三)新生班级团支部一般由团总支书记会同班主任或辅导员、临时支委会在召开团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后提出支委候选人建议名单;其他班级团支部按照选举规程提出支委候选人建议名单,然后提交团支部大会(或者主席团)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召开支部大会,由上届支委会(或临时支委会)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团员意见,然后对支委会候选人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超过应到会团员半数者当选;
(五)召开支委会,确定委员分工,报团总支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团支部的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要组织团员、青年学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团的活动,使团员、青年学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觉悟,引导团员、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认真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协助班委会抓好班级的各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团员、青年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做好后进青年的转化工作;
(三)教育帮助团员、青年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明确学习目的,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四)做好班子的换届改选工作,建立完善团的工作秩序,做好团员的奖惩、新团员的发展、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团费的收缴和团内年度统计工作;
(五)组织团员、青年学生大力开展“弘扬雷锋精神、创建文明校园”等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不断注意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
(六)经常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团员、青年学生参加各种进步的学生团体,丰富团员、青年学生的课外活动,陶冶情操,增进同学间的友谊;
(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如:团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及信息反馈制度;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两制一课(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团支部工作手册制度等。
第四十五条 团支部成员的职责
(一)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1、负责班级团支部的全面工作,协助班长做好班级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党、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结合实际制定支部的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取得支持和帮助;
2、教育团员、青年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所学专业,培养良好的学风,引导他们学习马列主义的基础理论和现代化事业所必备的科学技术知识;
3、定期召开支委会,分析、讨论阶段性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传达和报告团的工作情况,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见,团结班子成员共同开展好团的各项活动;
4、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做好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工作;
5、做好团支部工作总结,及时向党组织、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团的工作情况;
6、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团组织作用,带领一班人做好支部工作。
(二)组织委员:
1、协助书记组织召开支委会,合理安排团的组织生活,做好团内各项工作、会议的记录;
2、总结支部建设的经验,了解掌握团支部的组织状况,督促帮助团小组开展工作,教育和监督团员履行义务,遵守团内的各种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3、管理接收新团员工作,督促和检查团小组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教育工作,认真办理入团手续,配合宣传委员上好团课,研究解答青年对团组织提出的各种问题;
4、负责管理团员的奖惩工作、注意掌握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学习、参加团内活动的表现。抓好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团内各种优秀评选工作,及时做好违纪团员的处理工作;
5、负责收缴团费,转递团员的组织关系,按要求定期收缴团员证到院团委年度注册,管理团内材料,搞好团内的统计、报表工作。
(三)宣传委员:
1、教育团员、青年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好邓小平理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明确学习目的,热爱所学专业,发奋刻苦,立志成才;
2、密切配合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我院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情况和我院各时期及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任务,搞好思想动员,做好宣传发动及通讯报道工作,管理好班级的报纸、杂志及其他宣传用品,定期更换班级板报;
3、经常收集和分析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党、团组织汇报;
4、积极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之中,丰富团的生活;
5、鼓励团员、青年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
6、协助支部书记规划组织好理论学习工作,并做好学习活动记录。
第四十六条 团干部是团的工作骨干。因此,团的干部要做团员、青年的表率,思想积极、进步,靠近党的组织,模范地履行团员义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到:政治上坚定,学习上刻苦,工作上勤奋,作风上扎实,思想上高尚。对工作失职,不能以身作则和组织观念差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团员、青年要积极支持团干部的工作,在院、系、班等其他组织担任工作的团员应当服从本班团支部的领导,共同做好团的基层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院在籍所有团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