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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010-06-07 15:00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工作、学习和各项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建设一支作风优良、群众威信高、战斗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各行政部门、各专业系都应当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学生干部培养、教育和管理,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主动热情地开展工作,在各方面成为全院学生的表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和经学院审批备案的学生团体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个人自荐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一般控制在全班前30%以内;

(三)具有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创新精神、组织管理能力和责任感,善于团结同学,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班委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个人自荐或者民主推荐;

(二)在辅导员(班主任)[下简称辅导员]的指导下,召集学生代表会议,进行资格审查;

(三)召开全班学生大会,公布符合任职条件人员,侯选人公开演讲;

(四)具有选举资格学生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班委会委员,一般得票超过具有选举资格到会人数1/2的,方可当选;

(五)在辅导员指导下,新当选的班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分工情况;

(六)报所在系团总支审批。

第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通过召开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与班委会选举同步进行,程序同第七条。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辅导员在审查入学前成绩、表现和征求军训教官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临时指定负责人。入学三个月后按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选举产生班委会、团支部。

第十条 系团总支成员、学生会、学生团体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体成员大会按照章程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以由上一级党、团组织指定或任命。

第十二条 选举、任命的班委会干部、团支部、团总支学生干部、系学生会干部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职务

(一)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正确处理学习、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学年内课程有不及格或者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班级前30%名次以内的;

(四)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能团结同学,义气用事,难以胜任职务,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系团总支和系学生会的监督;系学生会在团总支和学院学生会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系团总支和学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具体管理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系主管领导阅示,汇总后报送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学年末学生干部考核由学院学生处、团委统一组织进行,学生干部每人填写一份《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者《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换届调整全院统一进行。班委会、团支部换届一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9月份。换届调整后,各系将学生干部基本情况汇总表报学院团委备案。各系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对学生干部队伍进行个别调整,调整结果要及时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管理,促进学院工作和服务,在老师指导下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

(三)对院、系团组织和学生会工作的建议、监督;

(四)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五)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团结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

(五)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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