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考 勤
第一条 学生(含新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注册,自每学期开学第一天起执行考勤。
第二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时间和学院、各系、班级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时间均为规定出勤时间。学生升旗仪式、上课、早晚自习、军训、政治活动、公益劳动以及学院、各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
第三条 考勤采取记录的方式。记录内容分全勤、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等。
第四条 按规定出勤时间完整地参加学习与活动全过程的为全勤。
第五条 学生自上课铃响十五分钟内到教室上课或参加活动者,为迟到。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提前离开的,为早退。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内无故缺课、缺操或不参加活动者,为旷课;下列情况按旷课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二)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
(三)超假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四)开学未如期注册而未请假者;
(五)伪造假证明请假者;
(六)在规定出勤时间无故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允许进入教室上课,但按旷课记入考勤。
(七)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节。
第八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请 假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规定时间内的学习与活动,有事或有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事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须有家长证明或电话联系。学生请事假时,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上面注明家长真实联系电话,提供家长有关证明,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手续表,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准离校。审批手续一般不得事后补办。
第十一条 病假及其办理手续:学生在学习期间有病不能参加学习,可以请病假:
(一)走读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应当有医院病历证明(或家长证明);请病假一周以上的应当有市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二)住宿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须有学院医务室证明或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周以上的应当有市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三)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而需要休学的,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四)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的,应当向辅导员(班主任)[以下简称辅导员]和体育老师讲清原因,获准后,免上体育课。一个学期内都不能上体育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附带有关证明送教务处审批。
(五) 学生请病假时,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上面注明真实联系电话,提供家长有关证明、医院病历或者诊断证明等材料,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手续表,按审批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准离校。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家因事因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当电话通知辅导员,回校后提供家长证明或者有关证明方可补假。不准由其他学生代请假。
第三章 考勤制度的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品德考核、各类评比以及申报助、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协助,任课老师执行。上课时,班长应向任课老师提供当天的学生出勤情况,并提供学生请假条,由任课老师在考勤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各班要准确统计学生每周的出勤情况,由辅导员签阅后,报到系办公室备查、并作为班级评优的参考。
第十六条 辅导员发现学生缺课,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十七条 各系每月统计、公布本系学生的出勤情况,发现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要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八条 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达一定程度者,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或者《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干扰、威胁考勤人员的正常工作或者擅自涂改考勤记录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