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除节假日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第二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活动的,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三条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最长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含1/3),凡因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含1/3)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正常教学期间,学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因正当理由请假应填写《学生请销假申请表》,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按规定审批。
(二)中专学生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3天以内,由学生所在专业系批准;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生处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含7天)由校主管领导批准。
大专学生请假时间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生所在专业系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15天以内,由学生处批准;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含15天)由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学生请假在3天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基础教学部备案。
第五条 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专业系、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六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与辅导员(班主任)或专业系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认真填写请假条,准假后方可离校,一律不准后补假。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者和超期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八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学习任务者,所在班级负责的学生应当持其书面请假材料,告知相关教师。
第九条 夜间不能返回学校住宿者,需持准假材料到所在公寓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并在假期结束返回时及时告知。
第十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大专学生和中专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