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缴费和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有关收费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行上学交费,是国家、社会、个人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需要。每个学生都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第二章 缴费规定
第三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各种杂费等由财务处负责收缴,学生处会同各专业系督促落实。
第四条 新生的缴费,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期内由财务处统一集中收取。新生应按入学须知所列项目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杂费,逾期不交者,学校不予注册。
第五条 确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交齐学费、住宿费者,应在缴纳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系主管副主任批准后报学生处审批,再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暂缓缴费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到学生处、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对复学、留级、降级、转专业等学籍变动的学生,其缴费按该生学籍变动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标准交费。
第三章 退费规定
第七条 学生因种种原因要求退学的,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后报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后由班主任报系主管学生副主任批准,经系领导研究后报学生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 退学的学费、住宿费,在入学一个月以内退学的,按90%退还;三个月内退学的,按70%退还;六个月内退学的,按50%退还;超过六个月(或一学期)的,不再退还费用。
第九条 被装费、体检费一律不退,各类押金(除损坏部分赔偿外)全部退还,教材费只退剩余部分。
第十条 中途休学的学生离校时,在校时间未超过该学年教学总周数一半者,其学费、住宿费及一次性收缴的费用等暂不退还,复学时沿用,并按该生复入年级及专业的交费项目和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不退。
(一)因违纪,被学校勒令退学的;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