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真正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整体素质的提高,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让学生广泛参与,在参与中接受教育,制定本办法,作为对学生的基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将学生德、智、体方面的表现,用定量指标衡量,用数字反映出来,使学生从得分中肯定成绩,从减分中看到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每学年学生综合得分情况,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以及就业推荐等各项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均在每学年末对本学年的学习、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测评。结果由各系保存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
(一)德育素质部分:40%;
(二)文化素质部分:30%,(包括体育分);
(三)专业素质部分:30%。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分=德育素质分×40%+文化素质分×30%+专业素质分×30%+加分-减分。
第三章 德育素质的评价细则
第六条 德育素质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分为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四个评价因素,四个因素权重相同,各占1/4。每个评价因素分为四个评价等级,即A、B、C、D,各个等级分数幅度:A(85-100)、B(70-84)、C(60-69)、D(59以下)。
(二)评价方法:对学生进行测评应吸收以下人员参与:1、其他学生;2、学生干部;3、班主任;4、公寓值班老师;5、文化、专业老师;6、本系其他领导和老师。
(三)计算方法:取参评人员打分的平均成绩。
第七条 德育素质评价参考标准:
(一)政治表现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思想修养活动,主动靠近党团组织,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在实际生活中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正确的劳动观念,模范遵守教室、宿舍的卫生制度,并勇于同不良的卫生习惯作斗争,积极参加学院和社会公益劳动。劳动能力强、效率高;
B: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路线和政策,思想修养活动按时参加。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卫生值日,劳动态度较好,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C:有一定的上进心,能参加思想修养活动,但有时缺席或迟到、早退。基本上能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能参加集体劳动和卫生值日,但有时缺勤;
D:经常不参加思想修养活动,思想认识比较模糊。缺乏卫生习惯,经常不参加劳动和卫生值日,违反学院卫生守则,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不达标。
(二)学习态度
A:学习目的明确,有科学的学习方法,学习很有主动性、创造性,作业认真,学习成绩优秀;
B:学习目的比较明确,能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中等;
C:学习比较认真,能按时完成作业;
D:学习动力不足,作业不认真,有时抄袭,有迟到旷课现象。
(三)道德修养
A: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正确的审美观,衣着装扮得体、大方,气质优雅,做文明行为的执行者和倡导者;
B:文明礼貌,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乐于助人,有积极的审美观,气质良好,言行文明;
C:讲文明礼貌,能团结大多数同学,无损人利己行为,有一定的审美能力,能端正自己的审美观;
D:缺乏文明礼貌习惯,团结同学不广泛,生活不节俭,道德修养较差,无积极的审美观。
(四)遵纪守法
A: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法制、法规,有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地同违法犯罪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作斗争;爱护公物;
B: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没有违规违纪行为;不破坏公物;
C:有一定的法制观念,能遵纪守法,但不注意小节;
D:法制观念淡薄,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四章 文化素质的评价细则
第八条 评价办法:将当学年期中、期末、平时成绩,采取成绩平均的方法计算。
第九条 测评内容:文化课各科成绩,体育课成绩。
第五章 专业素质的评价细则
第十条 评价办法:将当学年期中、期末、平时成绩,采取成绩平均的方法计算。
第十一条 测评内容:专业课各科成绩。
第六章 加分和减分细则
第十二条 加分和减分在综合测评总分中加、减。综合评分加上奖励分后,名次最多只能跨越5人(含5人)。
第十三条 因同一事例加分或减分时,不重复计分,可按高分计。如某一方面之和为0分以下,则不计负分。
第十四条 加分细则:
(一)学生干部加1—1.5分。其中,院级团委、学生会部级以上干部、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干部、系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5分;院团委委员、院系学生会成员、系团总支成员,加1.2分;其他社团成员、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加1分;身兼数职的只取一个最高分;
(二)受院级以上表彰者奖励0.5—5分。获系级奖励的,加0.5分;获院级奖励的,加1分;获厅级奖励的,加2分;获省级奖励的,加3分;获国家级奖励的,加5分;
(三)积极主动参加对学生德、智、体发展意义较大的社会活动,每次加1分;
(四)在社会活动中确有实绩或者各种竞赛中取得前三名,分别加1—2分;
(五)学生会干部、班团干部、小组长、楼层长、宿舍长业绩突出的加1分;
(六)维护学院和社会的稳定,维护院、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优秀事迹者,加1 分;
(七)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有突出事迹的,受校级通报表扬的,加0.5分,受到社会表彰的(如给学校写来表扬信、感谢信,收到锦旗等),加1分,特殊情况加3分;
(八)义务献血者,每次加3.0分;
(九)每学期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出勤率100%(请假者公假除外),加1分;
(十)勇于批评不良现象,敢于同不法现象作斗争,及时制止,揭发考试舞弊等各种违纪行为,每次加2分;
(十一)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活动、“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校级每次加0.5分;
(十二)军训期间,获军训优秀学员者加1分,获连队连嘉奖者加1.5分;
(十三)向校内外报刊、广播电视投稿被录用的,省级加2分,市级加1.5分,校级加1分(属消息类分别按0.5加分)。
第十五条 减分细则:
(一)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非法传销活动,减4分;炮制、张贴各种大小字报或散发反动宣传品,减3分;到校内、外进行非法串联、聚集、集体上访,减2分;
(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言行,减1.5分;不诚实守信,破坏、损害学院声誉,减1分;
(三)有在教室或宿舍打牌、下棋、听音乐、喧闹、玩电子游戏、看影碟、看电视等妨碍其他同学学习、生活、休息行为的,减2分;
(四)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2分;
(五)受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减0.5—5分。受通报批评的,减0.5分;受警告处分的,减1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减2分;受记过处分,减3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减5分;
(六)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不参加要求学生应当参加的会议和社会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每次减2分;
(七)卫生未达标的宿舍、教室,负有责任的成员每人减0.5分;
(八)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一次减0.1分,旷课一次减0.4分;无故不上自习课或晚自习,一次减0.2分;
(九)以上行为,凡涉及党员、干部、舍长的加倍扣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