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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2010-06-07 16:40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加快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依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管理、考核和奖评、提职晋级、待遇等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评议、公共课教师学风评议、辅导员月度考核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学院所有辅导员的领导及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学院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党委工作部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系部有关领导担任。辅导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考核内容、形式和结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考核的形式

第八条 考核采取学生评议、公共课教师学风评议、辅导员月度考核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评议由学生处领导,各专业系组织实施。学生是辅导员管理与服务的直接对象。学生参加辅导员评议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形式。

第九条:公共课教师学风评议是考核辅导员所在班级整体学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主要通过班级所有文化基础课和专业公共课教师不记名评价班级整体出勤情况、课堂纪律情况、学习风气、学习状态、学习成绩等环节构成。

第十条 月度考核由专业系领导,学生处协调,教务处、基础部参与,各专业系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由学生处和组织人事处牵头,学院有关领导、党委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基础教学部、后勤管理处以及各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参加。综合考核以辅导员考核委员听取辅导员述职报告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每年一次,月度考核每月一次,学生评议每年一次。所有考核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学院辅导员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综合考核的内容:班级及格率,辍学率、升学、就业、述职情况、班级整体管理效果、是否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取得的重大成绩荣誉等)

第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委员会将年度辅导员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审核。对学生评议、月度考核或综合考核结果存在异议时由学院辅导员考核委员会负责裁决处理。

第五章 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生评议的内容。学生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辅导员的个人修养、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学生问题处理、学生干部、扶贫助困、学生生活与学习、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

第十五条:公共课教师学风评议是考核辅导员在班级学习教育的成果。考核内容包括全体文化基础课和专业公共课基础教师对班级整体出勤情况、课堂纪律情况、学习风气、学习状态、学习成绩等课堂整体情况的考核。

第十六条 月度考核的内容。月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及其管理效果,具体包括常规工作、值班情况、班级管理、学生纪律、公寓管理、教学场地情况、班级学习风气等。

第十七条 综合考核的内容。综合考核是对辅导员年度工作的综合测评,是辅导员奖惩等的最重要的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等;“能”主要包括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的能力等;“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绩”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廉”主要包括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情况等。

第六章 考核分数的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评议分数的计算。将参加对某被考核辅导员进行评议的所有学生的分数进行数学加总后求平均值,即为该被考核者在学生评议方面的得分。

第十九条:公共课教师学风评议的计算。将班级全体文化基础课和专业公共课基础教师对班级整体出勤情况、课堂纪律情况、学习风气、学习状态、学习成绩等课堂整体情况共计100分进行打分,取每个人的平均分做为该教师学风的考核的最后分数。

第二十条 月度考核分数的计算。将某被考核辅导员月度考核表的各栏分数进行数学加总后,即为该被考核者在月度考核方面的得分。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核分数的计算。将所有参与辅导员考核的评委所给分数进行数学加总后求平均值,即为该被考核者在综合考核方面的得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辅导员考核委员会按照学生考核成绩占20%、公共课教师学风评议占20%、月度考核成绩占30%、综合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总分数。

第七章 考核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者(含90分)为优秀,90--80分者(含80分)为良好,80--60分者(含6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的年度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评优、晋升职称职务、津贴发放和其他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对一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给予扣发校内津贴的纪律处分。对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后予以解聘。情节特别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月度考核结果与辅导员月度津贴发放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辅导员经学院领导研究后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可调整到公寓管理岗位)或解聘。

1.政治导向错误,在校内外引起较坏影响者;

2.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3.严重违反院规院纪,受到学院记过以上处分者;

4.因渎职发生严重责任事故者;

5.作风败坏、行为不端,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者;

6.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者;

7.符合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系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并将有关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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