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辅导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使辅导员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辅导员,是学院大中专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院大中专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积极参与和谐校园建设,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成为大中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手。
第二章 辅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四条 学院按各专业具体情况按比例设置专兼职辅导员岗位,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3、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院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和各专业系等相关部门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七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八条 学院组织新聘任的辅导员进行培训。学院定期组织专兼职辅导员培训。培训形式有集中培训、日常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专题培训、技能培训等。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要以“立德树人”为主要任务,深入大中专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要顺应大中专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利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公寓建设等途径和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一条 辅导员要结合大中专学生发展需求,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 辅导员要参与处理涉及大中专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承担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同每个学生谈心一次,定期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十四条 做好专题教育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辅导员要遵循大中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定期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帮助大中专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十五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领学生干部和学生组织积极响应学院号召,积极参与和完成学院和系内的各项活动和任务。
第十六条 大力加强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辅导员要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充分发挥班级在大中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经常召开学生干部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熟练掌握网络基本应用技术,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第十八条 大力开展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将育人工作融入到大中专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学生生活管理、个人卫生、作息制度等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定期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公寓“思想教育、文化建设、行为规范、生活服务”阵地的功能,使学生在校园中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扎实开展帮困育人工作。辅导员要掌握贫困学生的基本情况与思想动态,建立贫困学生档案,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帮困助学、诚信教育等工作,培养大中专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
第二十条 开展大中专学生职业发展教育。辅导员要积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展大中专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掌握大中专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生命教育,配合学校心理咨询教师做好大中专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学院、各专业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第二十二条 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努力维护校园和谐、安全与稳定。辅导员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辅导员要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主动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按照学院要求,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提高做好辅导员工作的各项能力。积极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等辅导员工作相关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加强德育研究。辅导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对象与工作环境的变化,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大中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大中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努力实现“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辅导员的转变。
第五章 辅导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等;“能”主要包括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的能力等;“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绩”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廉”主要指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形式采取学生评议、教师评议和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评议和教师评议由学生处组织,领导评议由学生处牵头,有关院领导参加、党委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基础教学部、后勤管理处以及各系学生工作主管主任参加,以辅导员公开述职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考核小组按照学生评议占30%、教师评议占30%、学院评议占40%的比例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第三十条 学院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审核。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评优、晋升职称职务、津贴发放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者(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者(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者(含70分)为称职,60分以上者(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对一次考核不称职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者,给予扣发校内津贴及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于性质特别严重者,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后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辅导员经学院领导研究后予以解聘。
1、政治导向错误,在校内外引起较坏影响者;
2、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3、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4、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发生严重责任事故者;
5、作风败坏,行为不端,与学生保持不正当关系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专、兼职辅导员。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系应依据本条例,结合各专业系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