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系:
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及学院实际工作情况,经领导研究决定,学院对在校生转专业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具体条款如下:
一、 转专业不予受理的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毕业年级的;
(三) 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 转专业受理时间
教务处在以下时间段内集中办理转专业工作,其他时间内不接受相关申请。
1. 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现对新生转专业的时间进行调整:
新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2. 老生在每学期初与学期末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注意:学期初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在手续办理之后直接到转入专业就读,学期末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在手续办理之后的下一学期到转入专业就读。大二学生第二学期末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 转专业程序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转专业)资格评定表》(一式一份)、《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关系。
请各专业系认真学习,做好相关工作。
教务处
二Ο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单独招生时,被联招录取,专业确实优秀者;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四)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五) 毕业年级;
(六) 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及期末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二)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转专业)资格评定表》(一式一份)、《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转专业。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毕业年级;
(三) 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 收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 二次转学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二)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定)表》(一式四份);
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的,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定)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内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的,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定)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内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的,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由转入学校报省内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予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的材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想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五)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迁移手续。
教务处
二Ο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