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学生为本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数来计算学生的学习量、衡量学生能否毕业,以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进展状况的教学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教学计划
第四条 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制定的人才培养计划,是学分制实施的依据。
第五条 人才培养计划应当包括学生在校所接受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环节、课外教育等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及相应的学分要求。其中,原则上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学分应占总学分的80%,专业任选课和公共任选课的学分应占总学分的20%。
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由各系组织制订,一经审定,当届学生学制年限内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生能力培养的需要,要求增减课程时,应由课程承担系部提出修改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为了使学生正确认识学分制的相关内容,各专业系应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编制各门课程的课程说明和课程标准(含考试标准)。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八条 人才培养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专业限选课是指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为拓宽学生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专业限选课范围内选择修读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公共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潜能和兴趣特长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志趣及学习能力,自主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选修课选课流程
(一)专业限选课
每学期末各系将下学期的教学任务与实践环节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各系确定专业限选课学生名单→任课教师网上选择上课学生→学生确认自己限选课信息→根据学院整体教学安排上课。
(二)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每学期初学院教务处下发选修课程通知→学生登陆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网站进行网上选课→根据学院整体教学安排上课。
第十条 每位学生一旦选课,无特殊情况不得退选。原则上选修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0人,该课程停开,同时由教务处及时通知学生改修其它课程。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指标,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人才培养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确定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
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对于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对于阶段性授课课程,按16课时或18课时为1学分折算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原则上为120分。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一种用于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的考核依据之一。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学分绩点系数*成绩属性系数
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系数的转换方法: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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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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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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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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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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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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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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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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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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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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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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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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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绩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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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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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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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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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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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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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属性系数:
成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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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属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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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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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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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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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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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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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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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均学分绩点=(Σ所修各课程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学分)+奖励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奖励学分绩点
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国家级竞赛奖项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依据获奖的级别给予学分绩点奖励。奖励的学分绩点直接加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 主辅修
第十六条 为了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充实学生的知识体系,提高了就业能力,实行主辅修。主辅修能使学生以本专业为主修,在教师指导下,有计划地以其他专业为辅修,毕业时同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第一学年末,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个人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8.5以上的前提下,经综合考评,学校批准,从第二学年起,方可修读。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交纳修读费。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只有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又修满辅修专业应修的学分,方可获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中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原已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其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除主课外)准予参加学院安排的学期补考。计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者可获得学分;专业主课不及格不允许补考,但允许重修一次,重修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期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相应课程。学生重修的课程,原则上应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考查),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学生重修考试(考查)合格,即获得本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七章 课程的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有专长并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规定时间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但必须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考查)。免修生成绩必须达到良好(或八十分)以上(含良好或八十分),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否则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政治理论与道德修养等政治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习实训、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免修流程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免修→学期末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办理重修时间。学生所在系负责将课程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并通知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不及格的学生按时办理重修手续。逾期未办手续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考查)。经批准并安排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考查),未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视为“不合格”。
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额满20人单独开班,不满20人则安排到相应班级重修或采用其它的方式重修。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流程
成绩未合格者填写课程重修申请单(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学生所在系录入课程重修学生名单及重修科目,提交课程重修申请情况一览表→教务处组织专业系部安排课程重修时间、地点→学生开始缴费重修课程→参加重修考试(注:第一到第五学期的重修考试随相应的期末考试进行,第六学期的重修考试安排在四月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当的或高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国家、社会行业机构认可的课程考试、技能等级证书等,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14个工作日内提出免试申请,经专业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免试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完成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在规定基本学制的前一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的学生可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在第四学期的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附已修读课程的学分统计表,班主任评语。
(二)在确认申请人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外的学分全部修满,由所在系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被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随上当年毕业年级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汇报)和毕业实习,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交满学制内的学费及相应增加的修读费用,享受与正常毕业的学生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通过课程的相关考试(考查),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颁发结业证书;在领取结业证书之后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经过申请重修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重修仍未合格者,将做永久结业处理。
(二)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而未能在学制年限内毕业者,结业后一年内符合毕业条件可按期解除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