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增强学生注册意识,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注册管理是指学院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校资格认定的管理。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在籍学生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注册包括新生入学注册和在籍学生学期注册。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生证注册。
第六条 各系部负责审核学生的注册条件和注册名单,各系部按规定时限将审核通过的注册名单送达教务处和学生处统一进行注册。
第三章 学生注册
第七条 各类全日制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学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其他学期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招生就业处请假,报到时交验有关证明(因病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事需所在乡镇、街道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招生就业处将最终核对的新生名单于开学两周内交至财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在开学两周内将最终核对的在校生名单交至财务处。
第十条 学生学期注册实行集中注册制。每学年集中注册时间分别为当年九月、次年三月。学生注册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一)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
(二)持学年全额缴费回执单。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开学后第二周持学年全额缴费回执单、学生证到所在系接受注册条件和注册名单审核。
第十二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期缴清学费、住宿费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学生需办理暂缓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手续。学生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程序如下:
(一)应于寒暑假期间按本规定要求准备好办理暂缓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开学一周内,将《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系。各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学生暂缓注册申请,并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于次日将缓交学费学生名单发回各系,同时送达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十三条 各系依据学生注册条件核定学生注册名单将学生注册审核名单、全额缴费回执单和学生证交学生处进行注册,并在学生证该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印章。
第十四条 学生处将注册后的学生名单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将在每学期第四周清理暂缓注册学生的注册情况,并在第五周首个工作日公示未注册学生名单。公示期内暂停未注册学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期间如有考试,不允许学生参加,不记录考试成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由学生处、各系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已取得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保留学籍,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在休学期间;
(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
第十六条 未按时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
第十七条 系部不按照时限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学生注册条件和名单,教务处和学生处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注册,学院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管理失误使学费收入受到损失的,根据责任区分进行追责,直至足额缴付为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