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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3 11:19:2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系(部、处、室):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典型,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教师节期间,评选、表彰一批院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名额

全院表彰优秀教师5名,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各部门按在岗人数5%的比例掌握推荐名额。

二、评选范围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学院在职、在岗(含人事代理人员)均在评选范围。

优秀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优秀教育工作者: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含教辅、工勤人员)和教学部门管理人员。

三、评选条件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原则上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须满三年;2010—2011学年请病、事假累计不超过7天者;专任教师2010—2011学年须满工作量,周课时不少于12节,同时调课不超过三次者(因公或婚丧假者除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5、在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推荐、申报办法和工作要求

1、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批准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将推荐人选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上报院领导集体研究、审核、批准。评选出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以接受群众监督。

2、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真正把我院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荐上来。

五、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在2011年教师节期间,学院对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六、组织领导

1、为做好这项工作,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选、推荐、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

2、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贯彻《教师法》和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因此,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完善措施,审核把关,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3、各部门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增加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教育和激励作用。对评选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取消推荐人选的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七、评选推荐材料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部门于2011年9月6日前向组织人事处报送下列材料:

(一)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名单;

(二)事迹材料,字数要控制在2000字以内,内容准确、生动、翔实,事迹材料一律打印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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