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在国家、省级专业比赛中获奖学生,鼓励在校学生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依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范围和时间
每年10月份,对上一学年我院有学籍的高职生、中专生、中高职衔接生或其他在校学习学生等获得国家和省级奖项情况进行认定和表彰。
二、奖励标准
凡经学院推荐,在国家和省级专业比赛中获得奖项的,均给予物质奖励。其中,国家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省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奖项名称为“新人奖”、“小梅花奖”或金、银奖等的,参照此标准表彰。
奖励时,按作品发放奖金。
三、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应包括:专业比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本人参赛作品名称及本人在参赛作品中的贡献等。
同时,学生须将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同申请书一并交所在系审核。
2、审核定级
专业系首先对学生参赛获奖及提交材料情况进行确认,其次,参照本规定中“认定奖项级别的参考标准”部分的有关要求,对学生获奖进行定级。
确认为省级以上奖励的,由所在系汇总后,向学生处提交书面认定报告,报告需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名单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加盖系公章)。
四、认定奖项级别的参考标准
一般情况下,学生获奖情况应参照如下标准认定:
(一)国家级奖
1.由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比赛(如“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金钟奖”、“桃李杯”等);
2.国家广播电视部门主办的比赛(如“CCTV 舞蹈大赛”、“青歌赛”等);
3.国家级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会、协会主办,并获得专业界认可的比赛(如戏剧“梅花奖”)。
(二)省部级奖
1.由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比赛 (如“金钟奖”省内比赛、“荷花奖”等);
2.省级广播电视部门主办的比赛(如“舞蹈大赛”、“青歌赛”等);
3.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会、协会主办,并获得专业界认可的比赛(如戏剧“小梅花奖”、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红梅奖”、“小小舞蹈家”奖等);
4.经学院同意或推荐参加的由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或团省委等单位组织的活动或比赛,可认定为省级。
未经学院允许参加的由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促进会、发展中心、联合会、研究会等非官方组织的各类推新人比赛、艺术节、展演活动奖项等暂不予认定,有特殊情况的,由学院、各系部共同研究决定。
五、附则
1.本办法只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比赛的获奖认定和表彰依据。
2.原则上只对学生参加本专业比赛并获奖的情况进行认定和表彰。
3.随着艺术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新出现的奖项,或已经存在的奖项受到了社会的进一步好评或认可的,由学生处调研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定级。
4.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 2012年6月1日起执行,2016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