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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关于学籍中考试与成绩管理的有关说明(暂行办法)

来源:houwenzheng | 作者:教务处 | 发布时间:2013-03-03 | 栏目:考试管理 | 点击:
根据教育厅《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冀教学〔2012〕11号)要求,为适应新时期学生学业管理的实际需要,我院将对现行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新规定审批实施之前,为做好过渡阶段的学生学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特对现行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执行方式做如下说明。
根据大、中专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特点,实施分类管理。
(一)大专
1 .学业考试分类
学生学业考试分为期末考试、学期补考(专业主课无补考)、重修考试三种。
2 .课程重修
(1)期末考试不及格、经学期补考仍未及格者,需进行该门课程重修。
(2)课程重修形式
学生可以在任意有相应重修课程的学期申请重修,第一到第五学期的重修课程上课方式原则上跟相应班级就读(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额满20人单独开班);第六学期的重修课程上课方式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教师指导可采用阶段形式进行(如第一阶段教师串讲,布置相关作业;第二阶段中期作业检查;第三阶段作业验收及梳理答疑)。
(3)课程重修流程
成绩未合格者填写课程重修申请单(学期补考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学生所在系录入课程重修学生名单及重修科目,提交课程重修申请情况一览表→教务处组织专业系部安排课程重修时间、地点→学生开始重修课程→参加重修考试(注:第一到第五学期的重修考试随相应的期末考试进行,第六学期的重修考试安排在四月底进行)。
(4)注意事项
专业主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但允许重修一次。
学生因病、事假导致1/3缺课的和每学期缺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二分之一的,不允许参加每学期的期末考试, 允许其参加学期补考,允许其参加重修考试;学生因旷课导致1/3缺课的,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不允许其参加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不允许其参加学期补考,允许其参加重修考试。
期末考试旷考者,教务处汇总学生名单后,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允许其参加学期补考,允许其参加重修考试。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教务处汇总学生名单后,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允许其参加学期补考。纪律处分未达到开除处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专业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可给予一次重修课程的机会。
对于《大学英语》课程将按以下方法记录成绩:
第一学期学期补考不合格,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合格或补考合格,则第一学期成绩将按合格论,成绩以60分记载。
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不合格,经学期补考,仍都不合格,则必须在第三学期重修第一学期课程,第四学期重修第二学期课程。
若学生在毕业前(基本学制年限内)通过高职高专B级考试,则该门课程未通过的学期成绩按合格论,分数以B级考试分数记载。
3. 学业成绩与毕业
(1)专业主课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2)学院大专各专业的学业年限为3-6年(其中五年一贯制学生学业年限为2-6年),凡在3年(或2年)基本学习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未能取得毕业证的学生,可在第3—6年(五年一贯制学生为2-6年)内向 所在专业系提出继续重修的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第三周),专业系汇总重修情况后,将课程重修申请情况一览表》交到教务处。每年9月-12月课程重修办法参照第一到第五学期进行;每年3月-7月课程重修办法参照第六学期进行。经重修合格者,将跟随当年毕业生获取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或重修仍未合格者,将做永久结业处理。            
(二)中专
1 、试读期说明
我院中专表演类专业学生第一学年为试读期,试读期满经学业和操行两方面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生,不合格者,取消试读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或转专业学习,转专业具体办法参照《学籍管理规定》。
2 、考试分类
学生学业考试分为期末考试、初中学段结业考试、高中学段毕业考试、学制补考、毕业一年内补考五种。(期中考试酌情掌握)
3 、学业成绩与毕业
(1)中专生专业主课不及格,予以留级处理。
(2) 六年制中专生第三学年末进行初中学段结业考试。除专业主课外,考试科目达四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留级两次者,予以退学处理。
(3)三年制中专生第五学期,四年制中专生第六学期,六年制中专生第十一学期参加高中毕业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参加学制补考(补考内容为最近一学期所学科目内容,时间为每年四月底)
(4)经学制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证,可根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毕业后一学年内第二个学期开学第一个教学周内向所在专业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一年内补考(考试时间为每年四月底,考试内容不再区分学期,系统考查该科目所有知识)。
一年内补考不及格者或逾期不申请者,将做永久结业处理。
(5)对于旷课、考试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其旷课时数及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6)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该课程平时作业成绩记为“0”。学生应当按照要求补交作业给任课教师,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4 、学业警示
学生学习成绩等学业状况发生问题者,学校将对其发出学业预警。(详见相关制度)
5 本规定从大专2010级在校生开始,中专六年制从2007级在校生开始,三、四制从2009级在校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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