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学生入学报到时间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到校报到并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缴费回执单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我院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学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学生为二年)。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延长三年毕业。
第六条 凡能按照所学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七条 凡在三年(或二年)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学生延长学习时间超过本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或结业处理(应征入伍学生除外)。
第八条 我院实行的是计划指导的学分制。学生在服从计划和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自己的特点、志趣,灵活自主地选修一些课程,获得学分。
第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指标,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所有教学环节都有相应学分。学生修读课程或环节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该课程或环节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获得学分。
第十条 各专业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由各系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规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教师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学生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成绩以总评成绩形式记录,一般按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随堂检测、课堂讨论等。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的形式确定成绩。
根据课程特点,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现场展示、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应注重实际能力培养,注重学习过程。可适当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除主课外)准予参加学院安排的学期补考。计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可获得学分;专业主课不及格不允许补考,但允许重修一次,重修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期补考不及格的,应当重修相应课程。学生重修的课程,一般应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考查),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学生重修考试(考查)合格,即获得本门课程的学分,按实际成绩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经请假批准专业主课缺考,评委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给予评价。凡旷考的,该课程成绩无效,不能参加学期补考,应当重修,并交纳课程重修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学院将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或者平时欠交作业次数达二分之一的,不允许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其成绩视为无效,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能参加学期补考。纪律处分未达到开除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专业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可给予一次重修课程的机会。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有形体课学生除外)。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试(考查)给予相应成绩。
第二十条 每学期学期补考后5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办理重修时间。学生所在系负责将课程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并通知必修课、限选课不及格的学生按时办理重修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考查)。经批准并安排重修的学生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考查)。
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额满20人单独开班,不满20人则安排到相应班级重修或采用其它的方式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凡注册修读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均应当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学生成绩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汇总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教务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有专长并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规定时间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但应当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考查)。免修生成绩应当达到良好(或八十分)以上(含良好或八十分),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否则应当重修。
第二十四条 政治理论与道德修养等政治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习实训、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五章 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随入学年级学习时,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所在系申请留、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由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后,原来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获得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有效,相应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七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留(降)级三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八条 留(降)级学生,应当在学籍处理决定公布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系办理留(降)级手续。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毕业年级;
(三) 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
(四)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等);
(六) 二次转专业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二)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后,进行资格认定,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转专业。
第七章 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毕业年级;
(三) 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 二次转学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的,应当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原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的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未修课程应当重修。
第八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办理相关手续。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休学。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天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后,方可复学;
(五)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在学院期间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学院帮助保险公司协调,办理理赔手续。
(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院审核,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具有学籍时间超过学院规定学习年限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上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退学。
(二)学生退学,非本人提出申请的,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院网站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按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缴纳学费和退费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参照《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完成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另发给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规定学制的前一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的学生可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专科生在第四学期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附已修读课程的学分统计表,班主任评语。
(二)在确认申请人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外的学分全部修满且必修课和限选课无不及格,由所在系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被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随上一年级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汇报)和毕业实习,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交满学制内的学费及相应增加的修读费用,享受与正常毕业的学生同等待遇。
第四十八条 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学制期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毕业操行总评不合格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九条 结业生可按下列规定争取获得毕业证书:
(一)持结业证离校的学生,其所欠学分的课程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考试,考试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考试不通过或过期不申请参加重修考试的,将做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操行总评不合格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满一年,经本人申请,交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所在单位的鉴定,经原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如结业后,超过两年未向学院申请,不再办理;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交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所在单位的鉴定,经原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
(四)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在读期间未能取得毕业或结业资格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肆业证书;
(二)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