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骨干教师选拔及管理办法
冀艺院〔2020〕20号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和《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为在教师队伍中选拔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骨干教师,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骨干教师选拔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人事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骨干教师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骨干教师的选拔与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选拔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工作,各系部负责管理、培养、推荐、日常考核、素材收集及具体考核工作。
二、选拔范围
(一)选拔原则
1.各系(部、院)要本着专业对口、能力胜任的原则选拔骨干教师;
2.停招专业一般不设骨干教师;
3.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4.坚持动态管理,重在培养的原则;
5.同等条件下,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优先。
(二)选拔范围和指标分配
在教学科研、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师,具有骨干教师经历且聘期考核合格者优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专业系每个专业选拔骨干教师1-2名,校级以上骨干专业、特色专业选拔骨干教师不超过3名;基础教学部同时承担中职和高职教学任务的教研室选拔骨干教师1-2名,其他教研室不超过1名。
三、选拔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素质,德才兼备,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专业骨干教师应能主讲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专业核心课;公共基础课教师能主讲1门及以上必修课;近三年均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评价排名在本部门教师的前三分之一。
4.专业骨干教师应有相关专业的企业工作经历或较强的实践能力,原则上需具备“双师”资格或“双师素质”。
5.专业骨干教师应曾承担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至少2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制订工作,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成绩突出。
6.科学研究与应用技术开发能力较强,近三年在发表专业论文(著)、艺术创作、课题研究等方面有明显实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包括2条):
(1)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均为第一作者。
(2)主持、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1项以上。
(3)获教学能力比赛校级一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获省级专业比赛一等奖及以上。
(4)作品创作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
(5)参编正式出版的著作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两万字以上)。
(6)校级精品课程、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或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
四、选拔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选拔条件的校内教师填写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
2.系部审查。系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岗位竞聘。以系部为主组织,由所在部门的专任教师、学院教务处派出人员组成评委会(不少于3人)。竞聘人主要阐述本人担任骨干教师的有利条件、优势、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等。所在部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民主测评。
4.部门认定。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根据专业群发展方向及要求,依据竞聘答辩、民主测评、学生评价等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骨干教师人选,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5.学院审核。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审核骨干教师人选及聘期任务目标,报骨干教师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院聘任,聘期三年。
五、聘期内骨干教师职责
1.完成系部或专业群提出的年度目标任务;
2.负责(或协助专业带头人)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3.负责 1 门以上课程的建设规划的制定;
4.负责本专业核心课程(课程组)建设,组织本专业(课程组)1门以上课程标准的制订;负责本专业使用教材的遴选;
5.完成每年相应岗位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任务,教学效果好;
6.参与本专业、课程校内外实践教学工作;
7.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至少 1 篇;
8.主持(或参与)校级项目(本人列前 3 名)1项,或主持(或参与)厅级以上项目(本人列前 5 名)1项。
六、骨干教师的管理
1.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定一次。年度考核或届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骨干教师资格;考核合格者,确定为下一届骨干教师。
2.拨付骨干教师每年0.5万元工作经费,用于课程建设、科研、教师培训等。
3.具有聘任、晋升、进修或访问、教科研立项、参加国内外各类与专业建设和教改有关的会议等优先权。
4.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随时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3)出现一起教学事故者;
(4)因本人原因,给学院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损失者;
(5)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质量明显下降者。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