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是高职高专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依照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践教学的类型及目的
第一条 根据我院的教学实际状况,实践教学分为基础实践、专业实践和综合实践三部分。基础实践是由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专业基本技能训练;专业实践指由教师辅导,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专业技能大赛、校外写生、采风考察以及到文艺演出团体、群众文化艺术馆(站)、学校、企业等工作岗位顶岗实习;综合实践是由学院或专业系组织进行的各类演出、学期末的专业汇报、毕业汇报、毕业画展等。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巩固已学理论知识,掌握专业实践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学生职业技能;使学生深入了解社会,了解本专业的社会发展趋势,了解艺术生产的规律,适应岗位需求,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学院的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实行学院、教学系部、教研室三级管理,层层负责。
第三条 学院工作职责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管理工作。
(一)制订实践教学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定各系制订的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计划。
(三)审议学年实践经费预算,根据学院年度经费计划分配各系实践经费。
(四)编制实践教学活动工作日志。
(五)调配实践教学场所,协调全院实践教学。
(六)审定并签订院级教学实践基地协议和组织挂牌事宜。
(七)组织教学实践基地兼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八)检查各系实践教学准备和计划执行情况。
(九)检查实践教学质量,组织总结实践教学工作。
第四条 专业系部主任职责
(一)组织各专业制订实践教学大纲和年度实践教学计划,并监督落实。
(二)落实实践场所,考察选择拟挂牌教学实践基地。
(三)派遣指导教师,推荐兼职教师,建立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
(四)组织、审定进入实践教学环节学生的资格,健全实践教学学生组织。
(五)申报年度实践教学计划,写出实践教学总结报告并报教务处。
(六)组织本系实践教学的检查和总结提高工作。
第五条 教研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写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指导书,负责填报实践教学计划。
(二)负责选择本系实践教学场所。
(三)选派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检查评价指导教师工作。
(四)做好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与总结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学实践基地带教人员的带教工作。
(二)全面负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负责组织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四)定期向系领导汇报情况,及时处理实践教学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三章 实践教学文件
实践教学文件须经教务处审核,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并在教务处备案。教务处依据实践教学计划抽查实践环节。实践教学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应由系部提前写出变更计划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计划,认真编制各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大纲应包括: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内容和方式、时间分配、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八条 各专业须根据本专业情况做好年度实践计划,在每年的11月底将下年度的实践计划报教务处审核。计划内容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名称、内容、班级、人数、分组情况、时间地点、指导教师等。
第九条 实践教学指导书:教研室组织教师编写各类实践教学指导书,详细说明实践教学要求和完成实践教学大纲内容的详细步骤。
第四章 实践教学的教材和场地、设施建设
第十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课应选用或自编实践教材,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应使用相关教学资料,如:剧本、曲谱、音响、灯光脚本等。
第十一条 校内“实训”和“实践”的教学场地应由学院和系两级安排落实,全院共用实践场地由教务处统一调配。设备设施应按专业建设要求合理规划建设,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场地的选择应满足学生实践教学要求、相对稳定,各专业与选定的实践单位长期挂钩、开展协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教学实践基地。
第五章 实践教学的实施
第十三条 做好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包括制订实践教学大纲、计划和指导书,选派指导教师,准备资料,落实场地、设施,检查安全状况等。
第十四条 加强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要认真负责、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践教学的规章制度,真实填写实践教学工作日志,定期向系部主任汇报情况。
第十五条 做好实践教学的总结工作。实践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核评定学生实践学习成绩,并认真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要总结经验、提出意见,撰写总结报告交本系。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的学生管理。凡我院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并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实践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组进行或学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实践。
第十七条 加大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实践师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习管理费,经院领导同意后的杂项费和学院领导检查教学的相关费用等。实践教学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按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实践教学的考核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对实践计划中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实践课程考核由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采取百分记分制。
第十九条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评分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条 参加各类实践环节的学生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践考核均以不及格论:
(一)未达到实践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二)未参加实践教学的时间超过全程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实践中有违纪行为,经指导教师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实践学习期间学生因故缺做部分环节未达到教学要求者,应令其在成绩评定前补足,成绩评定后不得补做。学生实践环节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上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