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精神,切实提高全院师生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师生员工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学院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依法治校的法制观念,熟悉并自觉遵守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类安全防范方法,具备准确分析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在紧急状况下逃生避险的应急能力。
第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学生、教师、教育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责任意识教育、法制意识教育、消防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和防疫教育、保护人身安全知识教育、在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时逃生避险知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五条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师生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第六条 将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融入课堂教学和班级活动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课堂和安全主题班会,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聘请司法、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人员对师生员工专题讲授安全知识,普及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护自救、预防事故等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 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演练、地震防灾演练等安全模拟演练,开展群众性安全知识比赛、看表演、举办绘画演讲、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等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救灾和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第九条 做好新入职教工和新生入校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加强学院工勤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学院要做好师生员工安全知识教育资料积累、归类整理、收集成册、编辑教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