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05 17:14:27  发布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我院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我院的教师、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包括临时工、派遣工在内的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院教学、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说明事由并征得有关部门、人员同意,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极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时,应当报请学生处、安全工作科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时应注销登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  

第六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党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 禁止任何学生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办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学院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不听劝阻者应强行禁止。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后勤管理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中国共产党、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利益,侮辱诽谤他人或攻击学校管理制度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校内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组织或出版校内报刊应报请学院党政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或出版。

校内社会团体组织活动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院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商,违反此规定的,学院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明火、违章电器,禁止师生员工在校园内焚烧垃圾。

第十二条  学院保卫部门为学院校园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教学、生活秩序的人员,属于学院师生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属于社会人员的,通过报警等方式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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