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需要党委决策的事项由党委会讨论决定,需要院长决策的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项目管理,学院党委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具体清单,明确决策主体,清单内容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师德师风、立德树人、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四)学院党委以及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制度;
(五)年度工作计划、改革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专业建设、招生就业、重大教学科研改革规划、产教融合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方案;
(七)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八)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方案,教职工和学生权益保障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预算执行与年度决算审计;
(十)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需要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或者审批的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科级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推荐和任免;
(二)教职工的表彰奖励、党纪行政处分和责任追究事项;
(三)科级以上干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推荐任职或者工作锻炼人选的确定;
(四)推荐或者选拔处级以上后备干部;
(五)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六)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和省人才工程等人选的遴选推荐;
(七)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等人才称号,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人选的确定和推荐;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方案;
(九)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发展战略、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具体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部、厅局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重要国际、国内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确定。重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确定;
(三)重要仪器设备采购、大宗图书物资采购和外包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重要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修理修缮项目的确定;
(五)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出租方案确定;
(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授权额度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外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对外大额捐赠事项;
(三)接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大批物资或贵重商品的安排使用;(四)其它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不同事项分别采取党委会决策、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党委会决策、院长办公会决策三种形式,具体决策事项见后附清单。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主办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核并征求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后,按照该事项的决策主体和权限,提交党委书记或者院长审定,分别列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题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主办部门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之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征求各部门意见,对于不同意见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反映说明。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规定,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院长或者副院长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未经决策主体重新决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决策事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部门按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情况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者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冀艺院党〔202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