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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书借阅室

    1、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教师每人每证限借图书20册,学生每人每证限借图书5册。

    2、学生借阅图书期限为15天,教师借阅图书期限为30天,阅毕要及时送还。如需续借须办理续借手续,续期不超过15(30)天借阅期限。逾期1天罚款0.50元,逾期超过2个月者,停止借阅。

    3、本馆实行开架借阅,借书时可先查目录或进入书库自行选书。办理借还书手续时,将书和借书证一并交给工作人员予以登记或核对。

    4、工具书、地图、珍本,限在本室查阅,一般不外借,特殊需要可经图书馆负责人批准,限期3至10天。

    5、借书时要仔细检查所借图书。如有污损、缺页、涂画等情况应及时说明,由图书馆盖章认可备案,否则,由读者负责。

    6、爱护图书,读者所借图书不得批划、污损、撕页、丢失,如发生此类情况,将按照本馆有关规定赔偿。

    7、本馆对借出的图书遇有急需时,有权提前收回,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及时归还。

    8、本院图书馆图书资料仅对本院师生开放,概不面向外单位人员借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

    9、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吃瓜果、乱扔杂物。

    10、爱护室内设施,违者按损坏公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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