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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调课、代课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0-12-19 | 栏目:教务管理 | 点击: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教师调课、代课管理办法

冀艺院教2020〕16

 

为规范常规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提升,结合学院教学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每学期课程及任课教师排定后,应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任何人无权私自更换课程及授课教师。如出现授课教师长期病假、调离学院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等特殊情况,须由教务处与教学系部共同研究决定调换教师事宜。

第二条 受聘教师在任课期间,应严格按照课程表进行教学,不允许出现教师无故停课或随意调课现象。确属因公、因私(病事假)无法执行原定计划的,可以采取调课、更换教师代课等办法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学进程及课程表是学院教学总体方案,是全校开展教学活动的根本依据,教学进程及课程表一经确定,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调课、代课范围

第四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进程及课程表规定的时段内因故不能如期授课,需要调整到其它时间授课的行为;代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承担的课程在教学进程及课程表所规定的时间段内因故不能按时上课,需要由其他教师代授课的行为。

第五条 课程一经排定,任课单位和主讲教师应保证按时足时授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代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不得以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对私自调、代课的单位或个人,则视为教学事故,将按照《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全校性调课、停课,必须报请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做出统一安排。因其它活动需在一定范围内调课、停课时,应由有关部门于事前一周提出,教务处同意后做出统一安排。其他原因均需任课教师办理调课、代课手续。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代课。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不得调课;

2.教师自行在校外兼职及从事其他活动等不得调、代课;

3.法定节假日前、后一天的课程不得调课。

4.教师自行在校外兼职及从事其他活动等不得调、代课;

第三章 调、代课审批

第八条 任何原因的调代课必须由教学系部同意。教师的调代课手续在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提交,其所在系部先审核,转教务处审批,审核通过后,在OA系统中走请假手续。

第九条 任课教师调、代课手续须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须在上课前通知上课学生并告知其所在系部,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任课教师因故超过一个月不能授课时,任课教师所在系部要及时到班级所在系部办理教师变更手续,并及时在教务系统中变更代课教师姓名。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代课次数,原则上每学期每门课因私调、代课课时数不得超过总学时10%,各系部每学期调、代课的总课时数不超过总课时数20%。超过规定调、代课次数者,取消相关教学奖励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调课代课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批后,各系部可自行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系部教学档案,一份存入教务处教学档案,作为审核教师工作量及教师考评的备查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系部在教学质量考评分中可根据调代课情况相应赋分。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做好教师调课、代课环节的教学监控工作,确保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十六条 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办法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起执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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