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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中专)

来源:houwenzheng | 作者:教务处 | 发布时间:2013-10-16 | 栏目:教务管理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育改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中专部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行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中专)录取通知书》,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中专)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学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符合学校体检要求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在两周之内持学生证和交费单据到各专业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期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语、奖励或处分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校所有在册学生档案由各专业系进行管理。学生离校时,经由学生处办理档案保存或转出手续。

第二节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含实习);操行方面,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

第十一  学生学业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情况下,实践课程(环节)、选修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必修课程采用百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二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或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试课考核时原则上要求有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并纳入学院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并在考试之后按一定标准评判试卷。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技能测试、上机等形式或组合形式。

考试课的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及平时成绩组成,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占3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70%左右。

第十四条  考查课考核成绩的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如考勤、听课、作业、实训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以综合评定的形式确定成绩。

第十五条  实训教学环节可单独评定成绩。实训成绩评定要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以及最终实训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实训教学环节不合格,该课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毕业考试课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的所有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文化课统考、补考及基本技能证书考试均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部门配合;专业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属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只有选修并参加了课程完整教学过程的学生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到全学期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超过教学系部规定的限量者;

(二)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条  专业理论课、文化必修课、选修课考试、考查不合格可参加补考;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若学生未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合格成绩,可参加学制补考;专业主课考试不合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办理缓考需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疾病须持有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文化及专业理论课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程序参照补考的程序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参加学制补考。专业主课不予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参加学制补考。

第二十五条  因未取得毕业所规定课程合格成绩而结业的学生,可根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毕业后一学年内的第二个学期的第一个教学周内向所在教学系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专业主课缺考者,主考教师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给予评定学期成绩;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旷考不记载该课程考核成绩;作弊学生的考核成绩无效;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经教务处批准,可扣除卷面成绩的30%50%直到全部扣除。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有形体课学生除外)。学生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每学期旷课3次,或缺课1/3(含1/3)者,不予评定成绩。毕业前由本人申请,所在专业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可给予补考机会。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所在专业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在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除专业主课外,经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留级:    

(一)专业主课不及格者;

(二)同一学年,除专业主课外,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三、四年学制的以一次为限;五、六年学制的以两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随同年级学生缴纳学杂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允许对省级国办艺术中专学校之间,相同、相近专业之间的学生学习成绩互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细则见《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德育测评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系部主任审核批准之后,方可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系部主任陪同核对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根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根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定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转专业的学生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集中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由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

(四)“3+2”办学模式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填写《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在本省范围内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由转入、转出学校及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五)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三、四年制可延长一年;五、六年制可延长两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三、四年制学生最多休学一次;五、六年制学生最多休学两次。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假(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含1/3)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专业系同意及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的,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处审核,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专业主课两次不及格者;

(二)经补考,一学年专业基础课、文化课、专业主课累计四门不及格者;

(三)经补考,一学年除专业主课外的课程累计五门不及格者;

(四)一学期旷课达72课时者,或一学年旷课达108课时者;

(五)超过留级、休学次数规定者;

(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十一)在校期间男女生有越轨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或学生所在专业系提出,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和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   我校中专阶段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小学起点的专业学制为五、六年;初中起点的专业学制为三、四年;高中起点的专业学制为一年。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

(二)课程考试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

(三)毕业时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四)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察看期满无违纪行为,符合毕业条件可按期解除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一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补考不及格者,或一年内不申请参加补考者,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操行评定以学校制定的《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毕(结)业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详见《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七十七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文凭的严肃性,维护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七十八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证书管理职责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学历证书经审核、备案后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七十九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八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的主要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层次、毕(结)业;

   (三)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区分证书类别)。

   第八十一条  学校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每年一次,在6月中旬前完成。

第八十二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的,由学校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

第八十三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因工作失误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而影响学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或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为方便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需求,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网上信息查询与认证制度。

第四章  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八十五条  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八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学籍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适时表彰学籍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第八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对学籍管理的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掌握日常学籍管理状况。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学生学籍异动(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备案手续与新生注册备案同时办理。

第八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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