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学院推行“双证书”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义
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按照国家制度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进行职业能力训练,使学生毕业时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即“双证书”)的一项重要举措。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任职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组织与考核
(一)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教务处长、社会教育部和各教学系部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实施学院举办的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领导、协调与督导工作。各有关系(部)积极配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辅导、考证以及资料的存档工作。具体培训鉴定部门在社会教育部。
(二)各系(部)应从一年级学生开始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并由教学主任负责,鼓励学生获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一)职业资格鉴定涉及的费用(报名费、考务费、培训费、鉴定费等)均由学生自己承担,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证书发放及管理
(一)证书发放。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学生,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都合格者,按照规定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证书管理。
技能考核鉴定结束后,由社会教育部将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交教务处进行登记备案。证书原件下发学生,复印件由各系存档。由学生自行报名参加的社会考试或职业技能比赛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应在每学期以系(部)为单位进行收集登统,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到教务处、社会教育部分别登记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资格考证工作列入学院的教学计划,各系部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对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的各项要求、内容分解量化,并将其融入到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的各环节中去。特别是实践教学计划及内容要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内容紧密结合。
(二)各系部要通过培养和培训两条途径,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尽快提高专业课和实训课教师的技能水平。担任与职业资格考核有关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执行时间原则上安排大二第二学期和大三第一学期,具体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规定考试时间做安排。
六、奖惩办法
(一)从2012级学生开始,学院实施“双证书”制度,要求学生毕业时必须至少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一个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予毕业,缓发毕业证书。一年内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毕业证书,否则作结业处理。
(二)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可申请免考当学期相对应的校内考试课程,以进一步拓展“以证代考”的适用范围。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社会教育部负责解释。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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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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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必考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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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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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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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音乐教育声乐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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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演员(民族、美声、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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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考取与所学专业对应的至少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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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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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音乐教育、戏曲演奏,中国乐器演奏方向(二胡,板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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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乐器演奏员(二胡、板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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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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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音乐教育、戏曲演奏,中国乐器演奏方向(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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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乐器演奏员(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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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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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音乐教育、戏曲演奏,中国乐器演奏方向(琵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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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乐器演奏员(琵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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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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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音乐教育、戏曲演奏,中国乐器演奏方向(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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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乐器演奏员(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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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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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钢琴伴奏,键盘演奏方向(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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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乐器演奏员(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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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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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音乐教育,西洋管弦打击演奏方向(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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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乐器演奏员(大提琴、中提琴、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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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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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音乐教育,西洋管弦打击演奏方向(古典西洋打击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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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乐器演奏员(打击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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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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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系(舞蹈表演与编导)、
综艺系(健身舞与流行舞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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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演员(芭蕾舞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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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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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管系演出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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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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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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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系环艺、舞台美术、装饰艺术设计(2013级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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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设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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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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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系舞台美术设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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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设计员、演出监督、艺术化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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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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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系装潢艺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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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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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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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系计算机音乐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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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乐谱制作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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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考后按双证书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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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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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管系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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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讲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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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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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管系公共关系礼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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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员、秘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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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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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系电视节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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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视频DV策划制作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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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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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系摄影摄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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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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