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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4 作者: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支部、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中共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制度》,经院党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落实。

 

 

 

            中国共产学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1027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院纪委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学院纪委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预防与查处并重;

 

(六)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对学院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院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学院党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件;

 

(六)学院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七)司法机关转交的信访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员对受理范围内信访件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并报送有关领导阅批。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要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委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

 

(二)院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纪委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院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委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第七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经纪委领导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 信访件办理后,一般要形成调查报告,经院纪委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方可办结。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在办结后,承办人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

 

第九条 调查后需要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第十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学院纪委领导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复杂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学院校区设置举报信箱,校园网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第十四条 加强信访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一般信访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要、复杂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做好信访信息报送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年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遇有突出事件、紧急情况的信访,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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