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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印发《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4 作者: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印发《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支部、各部门:

 

为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中共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经院党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1225

 

 

 

 

 

 

 

 

 

 

中共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执行力的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院级领导干部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决定是否启用问责程序;审议办公室对问责事项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问责线索的受理与整理;问责事项的调查与核实; 问责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的结果。

 

第三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违反规定,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三)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四)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五)因决策失误给学院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资源浪费或对学院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因不作为或履职不力,造成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

 

(三)弄虚作假或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培训等协议的;

 

(五)因管理不到位学生出现重大事故的。

 

(六)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在廉政风险较高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教育收费和资金管理中,违规收费,违规审批,违规使用资金的;

 

(二)在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中,违反招投标规定或其他规定,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三)在干部任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违反程序,违规操作,谋取个人私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各类招生、考试及学生推荐免考过程中,徇私舞弊、损害学院形象的。

 

(五)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

 

第八条 在接受监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领导和有关监督部门要求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人员阻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九条下列情形可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教职工、学生或其他人员及组织提出的具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二)上级机关、学院领导的指示或批示;

 

(三)学院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新闻媒体提供的事实与依据。

 

第十条对问责办公室上报的问责信息,领导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比较复杂的问责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问责与否的决定。决定问责时,将处理建议提交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被问责人的申辩和陈述,以利于调查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第十四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和所在部门。

 

第十五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问责决定书的15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问责领导小组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所在部门。

 

第十六条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责令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相应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问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过错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的;

 

(二)主动纠错,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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