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公务接待场所。学院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学院食堂就餐,确需校外就餐的,经批准后安排到农业宾馆等定点场所,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场所以外安排接待活动。
二、接待审批。所有公务接待活动均需先到党政办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并附来访公函或会议通知等材料,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按接待标准安排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先就餐后审批。
三、公务接待规格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公务接待规格、标准的相关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就餐标准每人不超过60元。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省内来宾不上烟酒,省外来宾及外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学院一般不予承担,学院可协助联系定点机构,执行协议价格。
四、公务接待报销手续。接待费执行一次一结原则,由接待部门一次性结清后回单位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及《公务接待审批单》。
五、接待费用统一从学校招待费中列支,不占用各部门办公经费。
六、会议及各种活动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标准不得超过200元/人天,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标准不超过120元/人天。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