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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4 作者: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支部:

 

为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中共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经院党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落实。

 

 

 

            中国共产学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1027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对象为学院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包括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 中层干部担任新职务上岗或转岗之前,均应对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提醒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对干部廉洁从政提出要求。

 

第五条 廉政教育谈话主要内容为:()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要求其严格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由信访、案件查处或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到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第七条提醒谈话主要内容:()根据群众反映,要求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出现问题。()谈话对象对提醒的问题及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 对已发现或初步核实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轻微违纪、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问题以及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廉政谈话的程序:()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对象由学院纪委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由纪委提出谈话建议,报学院党委批准。()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由学院纪委二名干部共同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诫勉谈话由学院纪委向谈话对象发出《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认识报告要按时间要求交纪委,由纪委呈送党委主要负责人审阅。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学院纪委要跟踪监督,在规定的整改期限结束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记录等有关材料由学院纪委留存。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函询的程序:()函询对象由学院纪委提出函询建议,报学院党委批准。()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三)函询对象在收到组织函询后,应在规定时间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征得学院纪委同意。对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四)党员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学院纪委留存。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或函询的有关事项及要求:()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函询中,若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在收到组织函询单后,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在谈话或函询中,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错误情节予以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实事求是做好谈话记录;对函询对象的回复,要严格保密。()若确有必要,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安排诫勉谈话或函询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第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或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党委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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