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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促进校企优质资源开放共享,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结合河北省艺术行业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由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河北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河北省艺术类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和政府组织,组建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
中文名称: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
英文名称:Hebei Art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经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由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河北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科艺术高校,高、中等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艺术院团,研究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实体组成的非法人产教联合体,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自愿组成的联合体,是非赢利的社会组织。集团实行理事会制。
第三条 集团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和《河北省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促进本专业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集团化发展,打造“特色鲜明、领军河北、领先全国”的高水平特色艺术品牌,为社会培养专业知识过硬、育人能力较强、师德素质较高的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专业人才。
第四条 集团宗旨:以服务河北文化艺术事业和产业发展为 宗旨,充分发挥集团规模优势、资源优势和合作优势,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形成办学特色。在平等共享、互惠互利、协同发展的前提下,努力构建政府主导、行业引领、学校牵头、企业配合、社会培训机构参与的“五位一体”合作育人机制,构建集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习实训、艺术创排、招生就业、信息咨询、社会服务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协调发展的职教体系,促进成员单位的互助互利、合作共赢、科学发展,服务文化艺术领域,促进河北文化事业和产业整体提升、健康发展。
第五条 集团准则:平等、合作、创新、共赢
第六条 集团及所有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集团组建原则
第七条 集团组建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原则。理事单位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自愿 参加,各成员单位原有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
(二)资源共享原则。理事单位之间按照协议,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考核评价标准等方面实行相对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在师资、信息、教学设备、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基地、集团政策等方面实行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形成集团强有力的合作、管理和经营优势,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合作共赢原则。通过组建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加强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协会、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依托集团平台,利用成员单位间的优势互补和品牌优势,有效推进人才培养、科技推广与创新、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就业共享平台建设,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三章 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 集团的工作目标: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智力服务为手段,以促进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的良性互动,联合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实现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相对接。通过组建艺术职业教育集团,加强企事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行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行业。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的积极互动,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发展。
第九条 集团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加强院校内涵建设
1.发布文化艺术行业调研报告。分析研究区域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对文化艺术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定期发布行业调研报告,提出本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
2.打造行业专业集群。依据行业调研报告,做好专业发展规划,统筹成员院校的专业布局,优化专业结构,形成以集团内骨干专业为核心,相关专业有机联系的专业集群。提高专业设置与行业企业需求适应度,通过专业集群带动课程、师资、基地等方面建设。
3.积极推进艺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校际合作、院团 合作、校企合作探索学历与非学历、长期与短期的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学分制和弹性学制,解决专业学习与文化学习的教学矛盾,以及沿袭传统教学方法与面向现代职业化教学的矛盾。
4.制订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依据行业调研报告和国家专业 教学标准,合作制定相关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相关专业课程体系,制订实施人才培养方案。
5.开展课程和教学方式改革。校企联合开发课程标准,紧 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更新课程内容。改革教学模式与方法。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推广任务驱动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探索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6.改革评价模式。组织成员单位根据行业需要,深化基于 产教融合的评价模式改革,积极推行过程性考核和多元化评价。集团内院校联合开展技能抽查、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评价活动。
7.加强专业教学资源建设。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开发专业教 学资源库和在线开放课程,共同制作微课等数字化教学资源,促进数字化教学资源在集团内的共建共享。组织成员单位共同编写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课程设置要求,突出“教、学、做”一体化的系列教材,编写适应行业企业职工培训需要的系列教材。
8.建设共享型教学团队。统筹集团内院校专任教师和企业 兼职教师资源,建立专家库、教师库。从集团内文化企事业单位聘请行业相关高技能人才、老艺术家担任院校专兼职客座教授、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充实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建立教师到文艺单位实践制度,创新“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与途径。
9.组织开展技能大赛。组织成员单位技术能手、专业教师 和在校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教学和技能展示竞赛活动。承办相关专业省级或区域职业院校教师教学竞赛和师生技能竞赛活动,并做好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推荐、选拔和培训工作。
10.建立校校联动机制。建立基于学分转换的集团内部教学 管理模式,探索实施集团内职业院校在教育教学、招生就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校校联动。
11.推进中高职衔接。构建集团内“中高”“中本”“高本”人才培养纵向贯通的“立交桥”。探索中高职衔接的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以健全课程衔接体系为重点,推动人才培养目标、规格标准与课程体系衔接,落实“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
(二)深化校企合作
1.校企共建由生源链、产业链、实训链、信息链、科研成 果转化链和就业链等组成的一条龙式“产、学、研”办学链。通过集团内成员单位的纵向发展与横向联合,消除壁垒,降低成本,逐步把集团建成校际、院团、企事业或协会各级人才培养基地、职工培训基地、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和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基地,实现院校与企业的有序无缝衔接,推动校企合作共同发展。
2.校企共建产业发展平台,共享文化艺术资源。将学校力 量与行业力量相结合,共享教育、演艺、传媒、音像、美术、文博等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共建文化艺术产业的研究与发展平台及成果转化机制,使文化与经济有机融合并最终转化成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让文化艺术文化产业发展成为河北经济建设的新支柱。
3.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推动集团相关企业承接集团内院校学生顶岗实习。
4.校企共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共建就业网络系统,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依托集团内企业共建就业基地、共建创新创 业实践基地,构建集团内协调联动的创新创业培养体系,提升集 团促进就业的能力。
5.校企共建培养培训基地。通过结合文化艺术行业的职业 资格、专业技能的鉴定和培训,积极开展包括艺术表演人员、文化经营管理人员等多种类型、多种形式和多种岗位的培养、培训及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对河北省基层文化艺术队伍的系统培训和长期轮训。
6.校企共同打造艺术精品,弘扬燕赵文化。立足河北文化 资源优势,建好河北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创作艺术精品,提升河北艺术品质,不断增强与扩大河北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三)服务重大发展战略
1.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树立协同发展意识,助力雄安新 区建设,适应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科学合理进行专业设置和新专业培育,破除各自为政、交叉重复等碎片化现象,以集团名义对接京津,开展京津冀文化艺术协同发展交流合作。
2.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鼓励集团内职业院校主动发掘 和服务集团内企业“走出去”的需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和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要的本土人才。
3.服务精准扶贫战略。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主动 带动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院校发展,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源使用等方面以强带弱,形成“大手拉小手”局面。
第四章 集团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为三年。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制定,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理事大会
(一)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
(二)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理事大会权利。如遇特殊情况,秘书处可向理事长提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
(三)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决议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集团发展规划、方针及目标,确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确定内设机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决定集团成员的退出。
(六)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七)统筹集团内资源,协调各成员关系。
(八)推动校企和校际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九)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十)审议和决定集团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二)向理事会提交教育发展、人才培养的有关议案。
(三)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决定集团有关重要事项。
(六)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职责
(一)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
(二)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三)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四)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五)收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六)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七)负责筹备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撰写工作报告。
(八)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九)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商务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 集团成员
第十七条 集团由理事单位组成。凡关心河北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发展,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校、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协会、科研院所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等,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表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对集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艺术人才,享有集团内科研成果转让的权力;
4.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5.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6.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有权使用“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7.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8.其他权利。
(二)集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2.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3.向集团提供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4.维护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5.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不得借集团名义侵害其他成员单位的利益;
6.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享受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研发的科技成果;
4.指导院校办学,参与院校的专业调整、人培修订、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5.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6.可通过集团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企事业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提供对院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信息;
3.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院校的学生实习就业、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便利;
4.及时向院校反馈用人单位对其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要求,参与就业指导;
5.选派高水平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外聘或督导教师,指导学生专业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二十一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1.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产教融合指导委员会”等活动;
2.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力;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4.接受集团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院校派遣的相关教师到校开展教学指导;
6.不同层次院校之间可以实施联合培养学生;
7.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劳动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全面综合素质和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院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师资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二条 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
3.可通过集团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科研院所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成员科研院所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参与集团人才培养工作,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院校提供技术、人才、成果和项目信息,优先和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
3.可通过集团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艺术院所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5.对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成员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参与集团人才培养工作,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四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即可退团。集团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团。
第二十五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
第七章 集团的资财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政府专项拨款。
(二)有关单位及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时,须接受理事会内部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财务工作遵循以下规定:
(一)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1 次财务资产情况。
(二)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职教集团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会人员交换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换手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集团资产。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章 集团的终结及终结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批准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批准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艺术职教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