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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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是经河北省教育厅、文化厅批准,由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河北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科艺术高校,高、中等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艺术院团、研究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实体组成的非法人产教联合体,是一个非赢利的社会组织。集团实行理事会制。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服务河北文化艺术事业和产业发展为宗旨,以人才培养和科研研发为纽带,在平等共享、互惠互利、协同发展的前提下,努力构建政府主导、行业引领、校企合作育人机制,构建集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习实训、艺术创排、招生就业、社会服务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协调发展的职教体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服务文化艺术领域,促进河北文化事业和产业整体提升。

第二章 集团组建原则

第四条 集团组建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的原则。理事单位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自愿参加,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

(二)资源共享的原则。理事单位之间按照协议,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教材使用、考核评价标准等方面实行相对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在师资、信息、教学设备、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基地、集团政策等方面实行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形成集团强有力的合作、管理和经营优势,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合作共赢的原则。理事单位之间通过优势互补和充分利用集团的品牌优势,不断提升理事单位和集团的社会声誉,最大限度地提高理事单位和集团的办学效益,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使院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双赢。

第三章 承担主要任务

第五条 集团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加强院校内涵建设

1.发布文化艺术行业调研报告。分析研究区域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对文化艺术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定期发布行业调研报告,提出本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

2.打造行业专业集群。依据行业调研报告,做好专业发展规划,统筹成员院校的专业布局,优化专业结构,形成以集团内骨干专业为核心,相关专业有机联系的专业集群。提高专业设置与行业企业需求适应度,通过专业集群带动课程、师资、基地等方面建设。

3.积极推进艺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校际合作、院团合作、校企合作探索学历与非学历、长期与短期的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学分制和弹性学制,解决专业学习与文化学习的教学矛盾,以及沿袭传统教学方法与面向现代职业化教学的矛盾。

4.制订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依据行业调研报告和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合作制定相关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相关专业课程体系,制订实施人才培养方案。

5. 开展课程和教学方式改革。校企联合开发课程标准,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更新课程内容。改革教学模式与方法。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推广任务驱动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探索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6. 改革评价模式。组织成员单位根据行业需要,深化基于产教融合的评价模式改革,积极推行过程性考核和多元化评价。集团内院校联合开展技能抽查、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评价活动。

7. 加强专业教学资源建设。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开发专业教学资源库和在线开放课程,共同制作微课等数字化教学资源,促进数字化教学资源在集团内的共建共享。组织成员单位共同编写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课程设置要求,突出“教、学、做”一体化的系列教材,编写适应行业企业职工培训需要的系列教材。

8.建设共享型教学团队。统筹集团内院校专任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资源,建立专家库、教师库。从集团内文化企事业单位聘请行业相关高技能人才、老艺术家担任院校专兼职客座教授、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充实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建立教师到文艺单位实践制度,创新“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与途径。

9.组织开展技能大赛。组织成员单位技术能手、专业教师和在校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教学和技能展示竞赛活动。承办相关专业省级或区域职业院校教师教学竞赛和师生技能竞赛活动,并做好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推荐、选拔和培训工作。

10.建立校校联动机制。建立基于学分转换的集团内部教学管理模式,探索实施集团内职业院校在教育教学、招生就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校校联动。

11.推进中高职衔接。构建集团内“中高”“中本”“高本”人才培养纵向贯通的“立交桥”。探索中高职衔接的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以健全课程衔接体系为重点,推动人才培养目标、规格标准与课程体系衔接,落实“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

(二)深化校企合作

1.校企共建由生源链、产业链、实训链、信息链、科研成果转化链和就业链等组成的一条龙式“产、学、研”办学链。通过集团内成员单位的纵向发展与横向联合,消除壁垒,降低成本,逐步把集团建成校际、院团、企事业或协会各级人才培养基地、职工培训基地、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和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基地,实现院校与企业的有序无缝衔接,推动校企合作共同发展。

2. 校企共建产业发展平台,共享文化艺术资源。将学校力量与行业力量相结合,共享教育、演艺、传媒、音像、美术、文博等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共建文化艺术产业的研究与发展平台及成果转化机制,使文化与经济有机融合并最终转化成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让文化艺术文化产业发展成为河北经济建设的新支柱。

3. 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推动集团相关企业承接集团内院校学生顶岗实习。

4.校企共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共建就业网络系统,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依托集团内企业共建就业基地、共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构建集团内协调联动的创新创业培养体系,提升集团促进就业的能力。

5.校企共建培养培训基地。通过结合文化艺术行业的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鉴定和培训,积极开展包括艺术表演人员、文化经营管理人员等多种类型、多种形式和多种岗位的培养、培训及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对河北省基层文化艺术队伍的系统培训和长期轮训。

6.校企共同打造艺术精品,弘扬燕赵文化。立足河北文化资源优势,建好河北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创作艺术精品,提升河北艺术品质,不断增强与扩大河北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三)服务重大发展战略

1.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树立协同发展意识,助力雄安新区建设,适应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科学合理进行专业设置和新专业培育,破除各自为政、交叉重复等碎片化现象,以集团名义对接京津,开展京津冀文化艺术协同发展交流合作。

2.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鼓励集团内职业院校主动发掘和服务集团内企业“走出去”的需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和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要的本土人才。

3. 服务精准扶贫战略。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主动带动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院校发展,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源使用等方面以强带弱,形成“大手拉小手”局面。

第四章  集团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任期3年。

第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八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  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  审议和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  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教育发展、人才培养的有关议案;

(三)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第十一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收集发布集团的工作信息、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  集团成员

第十二条 集团由理事单位组成。凡关心河北文化艺术职业教育的发展,拥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成为集团理事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表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本章程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三)有权优先录用集团内的毕业生;有权优先使用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有权优先享受科研成果转让;

(四)有权使用“河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享受集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二)遵守与理事单位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宣传集团成员的招生、培养、就业等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按照协议接纳集团的学生实习、实训,并配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指导;

(五)按照协议选派骨干参与集团内院校的专业教学指导,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

(六)按照协议优先为集团内院团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培养输送各类文艺人才,优先提供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等教育服务;

(七)成员科研机构应定期到成员院校、成员企业调研,合作开展教研科研活动,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或有偿提供技术成果转让。

(八)成员应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不得借集团名义侵害其他成员单位的利益。

第七章 集团的资财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经费来源有以下方面:

(一)  政府专项拨款;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集团财务工作遵循以下规定:

(一)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1次财务资产情况;

(二)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会人员交换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换手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集团资产。

第八章 集团的终结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和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集团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