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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细则
2010-06-12 15:05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本站

2007年4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保障学生宿舍安全、节约用电,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住宿环境,依据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学生处对学生公寓安全用电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各系及辅导员(班主任)对本系(班级)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对本系学生公寓安全用电工作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学生处要经常性对各系学生公寓安全用电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并不定期对学生公寓安全用电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各系对学生公寓的安全普查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各班对本班公寓检查每周应不少于三次。

第五条:学生公寓值班员要按照安全用电巡查要求,对公寓内的重点要害部位每日随时进行安全巡查。

第六条:各系各班要对存在的用电隐患及时予以消除,不能当场改正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学生处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9 ”消防周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并会同学院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任何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学生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或拉绳晾晒衣物。

第九条:加强用电防火安全知识学习,注意防火,注意出现险情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在老师、公寓管理人员的指挥下,有秩序的从安全通道疏散。

第十条:住宿生应遵守安全用电细则,安全、节约用电。

1. 禁止在寝室内私拉电线、另接灯头,禁止私接楼道灯电源。

2.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和电冰箱等制冷设备及其它规定不得使用的设备;

3. 禁止使用不合格或没有质量保障的电源线或电器;

4. 要人走灯灭。嗅到电线胶皮烟味,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

5. 宿舍内使用充电器、收录机、电脑等电器,必须与被褥、蚊帐等易燃物品保持20cm以上的距离,并不得围绕床铺拉接电线,电器用电完毕,应立即从房间固定电源处切断电源。宿舍禁止使用床头灯;

6. 禁止在公寓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7.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管理制度,按时熄灯就寝。为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舒适的休息环境,严禁在就寝时间操作电脑、播放音响等。

第十一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的大功率电器包括:

1. 电热棒(热得快)、电炉、电热锅、电热毯、电磁炉、电饭煲、电热壶、电火锅等电热设备;

2. 便携式电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

3. 大功率音响、电视机、投影机等未经学院同意使用的设备;

4. 其它功率在200W以上的用电设备;

5. 3个插孔以上的多用插座。

第十二条: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人员离开寝室,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宿管室登记)报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

第十四条:宿舍管理员要随时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专项检查,发现违章用电者应给予纠正制止并没收违章电器代保管,对严重的违章用电者应及时向所在系和学生处通报。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学生公寓内违章用电进行举报的,给予通报表扬。在发生事故后,沉着处理,及时汇报,避免更大损失的,给予通报表扬,必要时,学生处报请学院批准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学生处有权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全校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学生宿舍夜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熄灯,因违反安全用电规定酿成火灾等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处把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和管理绩效与各系学生工作考核挂钩,并将工作绩效在辅导员(班主任)[下简称辅导员]津贴中予以体现。

1. 凡本班宿舍当月发生火灾事故的,扣除当月津贴;

2. 凡本班宿舍发生违章的,辅导员负责督促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并催交罚款,罚款必须于发现违章三日内上交财务处,逾期不交的,学生处从当月辅导员津贴中扣除;

3. 辅导员必须将学生在校违章用电情况及时向家长汇报,取得家长配合;

4. 所管宿舍发生事故的,取消当年“优秀辅导员”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以及必要的经济处罚。

1. 过失引起火警,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或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毁坏灭火器或无故使用灭火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除没收使用的电器外,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4. 因违章用电受到学院批评或发生过事故的学生,取消当年内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宿舍内用电设备实行谁所有谁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发生事故后,除追究使用者责任外,还追究设备所有者责任。使用者不明时,由所有者承担责任。使用者和所有者都不明,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室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和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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