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安全隐患整改制度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定期检查或日常巡查中,对于发现的各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采用安全隐患整改建议、限期整改通知等方式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条 有关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后必须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将措施落实到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后勤管理处验收,验收不合格,继续整改。
第四条 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由验收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建议、限期整改通知回执和隐患整改验收单要归入安全管理档案。
第六条 对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拒不整改或纠正的部门和个人,上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