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07 15:55:18  发布者:[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学院内车辆行驶,根据省教育厅冀教规【2011】2号文件《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给全院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育人环境,确保师生在校内的交通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我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区域内的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等所有参与交通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校园内实行行人优先和通行优先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三条 本学院办公用车和本学院职工机动车凭《车辆ID卡》出入校门;返聘、外聘教师凭《出入证》出入校门;非本单位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学院,特殊原因需进入学院的必须遵守《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如实填写来访登记,凭行驶证换发《临时出入证》,并按保卫人员要求有序停放车辆,服从学院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挥。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彭文民;副组长:刘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刘志欣,副主任:田秋生、时景川。办公室成员:赫群虎、耿伟建、何朝杰、苏小周、郭峰等。
第五条 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全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2、部署制定学院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3、对学院各部门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4、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预防措施;
5、完善学院交通安全应急措施,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 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1、落实学院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负责车辆到指定车位停放管理,严禁车辆在主要通道和消防通道泊车;
3、负责校园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4、负责维护院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具体处理院内交通事故及其它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及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5、负责院内车辆通行证件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标志牌、标志线、凸面镜、警示牌、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不得影响以上设施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八条 因活动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的,必须征得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第九条 禁止在院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自行车、电动车进入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到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不准在校园中心区的主教学楼和大院(琴房楼以南,男女宿舍楼以北)等禁止停车区域内停放。
第十一条 行人应当走行人道或靠右边行走,在通过校门口时要按规定出入校门,不准在行车道路上坐卧、打闹、进行体育等活动,不准有扒车、强行拦车或设置妨碍交通安全等行为;在上下楼梯、楼道内行走时应靠右行走,做到不跑、不挤、不推、不抢,按次序行走。
第十二条 校外出行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发生交通意外及时求助,同学间要互相帮助。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必须登记、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进入校园必须服从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出入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必须按停车位停放;外单位或非本院在职职工车辆未经同意不准在院内过夜;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上严禁停车。
第十六条 严禁在院内道路上无证驾车、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严禁驾驶人酒后在校园内驾驶车辆。
第十七条 一切车辆要文明行车。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过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规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及家属车辆,学院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院,情节严重者,学院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将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应收回院内通行证。
1、酒后驾驶车辆的;
2、无证驾驶车辆的;
3、在院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其他违反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二十二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赔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立即停车、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或外来单位在院内进行大型活动时,应提前一周报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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