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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27 11:40:16  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学院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维护学院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院印章包括:

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纪委印章、钢印;

党委书记名章、院长名章;

学院党政办公室印章;

学院各党支部印章;

各部门行政印章;

群团系统印章(妇女联合会印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委印章、武装部印章等);

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等);

其它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工会委员会印章、工会经审委员会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学院各类印章刻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党政办公室派专人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纪委印章、钢印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二)党委书记名章、院长名章经本人同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三)学院党政办公室印章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四)学院各党支部印章、各部门行政印章,均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五)群团系统印章(妇女联合会印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委印章、武装部印章等)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六)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等),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党政办公室出具证明,由用印单位派人刻制。

(七)其它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工会委员会印章、工会经审委员会印章等)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八)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印章的刻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印章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重新刻制。

(十)印章的形式和规格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刻制带有院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十一)凡不按本办法程序刻制的印章均属无效印章。

第四条 印章启用与废止

所有新启用的印章必须在党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作废。因单位撤销等原因终止使用印章的,必须在学院发文当日内将旧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印章适用范围

(一)学院党委印章

1.以学院党委名义向院内、院外发送的党群公文、文书材料、报表、函件等;

2.签署学院党委意见的推荐表等;

3.以学院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4.出国出境政审表;

5.经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学院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学院行政印章

1.以学院名义向院内、院外发送的行政公文、文书材料、报表、函件等;

2.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及学业证明书等;

4.各级各类科研课题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国家发明专利申请报告; 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科研团队、先进集体或个人申报材料;

5.经学院批准的各类申请表、认证材料、证明材料等;

6.本院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7.经院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学院行政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学院钢印

用于工作证、学生证、各类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件、职称资格证书等各类证件照片的压印。

(四)院党委书记名章

主要用于以院党委书记名义对外发送的公函、信件,以及其他需要用印的材料等。

(五)院长名章

1.以学院名义出具的报表,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以院长名义发布的公文、公函、信件等,

3.本院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等以及各类证件、证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聘书,以及其他需要用印的材料等;

(六)业务专用章

主要用于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工作业务。

(七)党政办公室印章

1.以党政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发布的通知、通告、公告等;

2.与兄弟院校、院外单位的来往信函等;

3.经主管院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办公室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八)各党支部印章、各部门行政印章

仅用于院内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向学院的请示、报告以及与院内各单位、各部门联系工作,不得对外使用。

第六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以下事项使用印章,必须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党委印章使用登记表》或《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公章使用登记表》进行申请或者在学院电子公务系统(OA)进行公文流转,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1.以院党委名义向院内、院外发送的公文、函件,凭院领导签发的《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发文处理笺》,由党政办公室用印;上报各类报表、文字材料、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等,党员入党志愿书、签署学院党委意见的推荐表、以学院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以及出国出境政审表等,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2.对外签署涉及学院权益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学院法律顾问出具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由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申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科研团队、先进集体或个人、科技奖励项目,颁发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聘书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由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3.使用院党委书记名章或院长名章,须经其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4.国家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申报材料,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5.各类获奖证书,由主管部门派人持学院发布的相关红头文件,到党政办公室用印;各类证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到党政办公室用印;办理各类进口物资证明材料及车辆年检、过户、办理牌照、保险等,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6.教职工因私出具有关个人证明材料(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证明、因私出国等)、在校学生因私短期出国证明材料等,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经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7.其他情况需使用学院党委印章或行政印章的,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开具学院介绍信时,必须在介绍信上工整、详细地写明所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在存根联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学院公章。

(三)使用业务专用章时,经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各党支部印章、各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由用印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或空白纸;

(二)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材料

(三)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材料;

(四)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材料;

(五)未按要求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用印审批表》;

(六)内容不清仍需核实的材料;

(七)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印章保管

(一)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借用,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使用。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院党委书记名章、院长名章、党政办公室印章,并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三)持有印章的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保管人员因事离岗,应由单位主管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四)印章必须及时清洗保养,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九条 用印要求

(一)学院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审批规定和登记制度。除正式公文外,各类材料在用印时,经办人均须填写用印登记表,详细登记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单位、经办人、批准人等,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二)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

(三)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重新确定,及时办好印章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因印章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因未按审批程序用印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有权责成违法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三)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印章持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用印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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