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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houwenzheng | 作者:教务处 | 发布时间:2013-03-08 | 栏目:教学管理 | 点击:
专业建设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直接体现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反映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影响学院的长远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专业建设,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水平,使学院专业建设符合学院总体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社会需要和学校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和扶植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二条 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专业建设。
第三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专业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目标
第四条 适当增加专业数量。根据学院的定位和发展的总体目标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新专业,优先发展学院重点专业,积极发展与河北省文化事业紧密相关、社会服务能力强的专业。对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低的专业要逐渐减少招生量直至停止招生。
第五条 增强专业内涵建设。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势好的专业,立项重点建设,建设一批示范专业,使之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六条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以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为核心,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增强人才培养的特色。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专业建设的领导机构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专业建设标准;
(二)负责编制专业建设的经费预算;
(三)负责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审核与报批;
(四)负责院级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建设,包括立项审批、中期检查与评估验收;负责各系新增专业建设的指导、督促工作;
(五)负责省级试点专业、示范专业的推荐工作;
(六)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各系的专业建设工作由各系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主管教学的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订本部门的专业建设规划;组织本部门所属专业的建设工作;
(二)具体负责本部门新增专业、试点专业、示范专业等的申报、检查、督促和验收工作;
(三)完成学院布置的关于专业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业建设执行专业建设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专业建设与管理经验的教师担任。专业建设负责人的产生由各专业所在系推荐,报学院批准、聘任。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职责
(一)提出专业建设小组的组成名单,经专业系批准成立后主持其工作。专业建设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要有一名院外专家。专业建设小组的组成人员须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二)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的目标、定位与特色)、修订人才培养计划、落实专业建设任务、深入推进专业教学改革等。协助专业系主任做好师资队伍的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材与图书资料建设等。
第四章 专业建设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础条件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手段与方法改革、教学质量管理、专业特色建设等。
第十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必须遵循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符合学院办学的整体目标和发展定位,体现对学生素质教育、职业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人才培养计划应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文化事业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积极探索艺术高职教育的课程改革模式,制订科学的课程建设规划,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第十四条 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认真做好有艺术高职特色的自编教材工作,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的作用。
第十六条 教学基础条件建设包括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和教学经费的投入等。教学基础设施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教学设备利用率高且能广泛应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院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要与专业课程建设相匹配;教学经费的投入应基本满足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教学手段与方法改革。教学手段与方法改革要与教学内容改革相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运用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的潜能,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并能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利用校园网络进行教学。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管理。要有健全、严谨的规章制度,建立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社会需求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新生素质调研制度。
第十九条 专业特色建设。特色建设可体现在专业建设思路、人才培养模式、产学研结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环节等不同层面。专业特色要符合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规律,体现先进教育理念,并具有应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十条 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应当符合学院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定位,适应国家和河北省的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同时考虑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又要注意与现有的专业结合,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专业群,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二十一条 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的要求,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院的办学理念与定位。
第二十二条 新设置专业的申报程序。新设置专业由各专业系根据学院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申报。专业系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初步确定拟申报的新增专业;相关专业系准备申报材料报学院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新设置专业批准后于下一年度正式招生。
第二十三条 申报新设置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专业设置论证报告;
(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三)专业简介;
(四)专业设置申请表。
第六章   教学改革试点专业与示范专业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建设工作必须坚持重在改革、重在创新、重在形成特色的原则,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建设的核心。专业教学改革试点需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历届毕业生质量较高,综合素质良好,就业率高,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较好,经过人才需求调查,在未来若干年内,本专业人才有较稳定的社会需求;
(二)专业建设基础较好,教学改革工作已经起步并初见成效,各项改革和建设已制订具体规划和相关措施;
(三)专业带头人认识明确,教学与社会(专业)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与文化艺术单位联系紧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邀请文化艺术界有关专家共同参与;
(四)初步形成了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五)教学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校内外实训基地满足实践教学要求;
(六)重视教学管理改革,建立起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
(七)系部领导和教师重视并积极参与专业教学改革工作,对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研究有一定思路。
第二十五条 为推进学院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巩固成果,树立典型,打造品牌,学院对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定期进行评估验收,遴选学院示范专业。示范专业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被学院遴选为院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开展试点工作的时间在3年以上,并有一届(含一届)以上毕业生;
(二)至少有一届试点专业的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评价的原始材料;
(三)开展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学院对试点专业的专项经费投入达到一定数额;
(四)在专业系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章 专业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申报与审定。各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工作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书》,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在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再交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公布。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建设期一般为3-4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专业建设项目一旦确定,教务处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后代表教学工作委员会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系部签订责任书,拨付建设经费。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应对各试点专业进行定期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解决问题,做好服务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完成建设目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验收。专业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结项与验收申请表》,并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每年组织评审组对申报验收的专业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评审结果。未通过评估验收的项目,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视作未通过;未通过验收者,撤消该立项,停止原项目经费的使用,该专业不得申报下一次同类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在试点专业评估验收后,学院进行示范性专业的评选。
第三十条 省级示范专业的申报,由教务处依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条件在院级示范专业中组织遴选。省级示范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推荐程序:专业带头人申报,所在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业负责人答辩,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最后经学院批准后推荐上报。
第八章 专业建设鼓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教学改革试点专业负责(带头)人及其参加人在学术活动上予以支持,优先支持其参加有关教学学术活动;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专业建设项目在经费上予以支持,设立专业建设基金资助专业建设。专业建设经费中的一部分,用于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包括教学资料收集、专业课程建设启动、教学用具购制、CAI购置或研制开发、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等;经费中的其他部分用于专业建设中的专业调研、教学改革调研等;5%用于验收评审、申报省级品牌、特色专业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和示范专业,学院实行单项奖励,奖励额度参照《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由教务处监督管理,具体费用支出由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报帐,每年进行结算。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必须提交经费使用计划书,购置物品登记验收后方可报帐。
第三十五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在学期末提交专业建设总结、下年度建设计划,连同经费支出记录及下年度经费预算表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建设经费。
第三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被评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拨发全部经费,评为优秀的专业,给予主要负责人适当奖励。评为不合格的专业,限期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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