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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来源:houwenzheng | 作者:教务处 | 发布时间:2013-03-08 | 栏目:教学管理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学院测评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方式,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凡属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院组织的所有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基础课考核及基本技能证书考试均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部门配合;专业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属教学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内复习考试期间的教育、考务、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第五条  凡本院在籍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但有下列情况的,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一)选修、重修课程,没有选修、重修或没有参加课程完整学习过程的;

(二)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到全学期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或超过教学系部规定的限量的;

(三)学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全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

                   第三章  考试形式与命题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考核形式可以根据课程特点,采取笔试、口试、现场展示、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考查课程考核形式可参照考试课程考核形式进行,也可根据课程内容灵活安排。

第七条  实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须经系部批准,由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考试命题必须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试卷容量、知识覆盖面、难易程度应适当,既要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核学生实际能力的形成,并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

第九条  积极推行教考分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要建立试题库,采用题库命题,没有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负责人指定教师负责命题。考试前同时命AB两卷(含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卷的题量、难度等应大致相近。由教研室负责人和系部主任分别审核并填写考试命题审核表,确定其中一卷为考试试卷,另一卷为备用卷。

实践课程的考试要求有规范样式,各专业系可根据专业特点设计制式表格,内容应包括考试项目、内容、考试评分标准等。

第十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按照《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过失、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试卷一律采用学院统一格式,由系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考场组织

第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安排考场,包括监考人员(主考人、监考人)、考场地点、考试时间等。

第十三条  考试人数在40人以下的安排二名监考教师,超过40人可安排三名监考教师。

第十四条  监考是全院教师的职责,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要认真履行《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监考人员工作职责》。凡违反者,视具体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考试时由教务处和系部派巡考人员,检查考场情况,并会同监考人员处理考场突发事件。巡考人员必须佩带巡考标记。

第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依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阅卷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认真组织阅卷,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凡多头讲授统一试题的课程,各系部(教研室)应统一时间、地点,采用“分题负责,流水作业”的形式集中阅卷。

第十八条  教务处主管处长、系部主任、教研室负责人应对评阅后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发现评分不合理的,应及时同任课教师研究并组织复查,加以纠正。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的试卷由开课系部按照《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试卷整理归档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并保存。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和五级计分制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百分制与五级计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成绩以总评成绩形式记录,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及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可根据课堂表现、课堂提问讨论、撰写论文、随堂测验、学生考勤、作业等环节进行评定。平时成绩的比重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平时成绩在考试前应向学生公布,一般占总评成绩的3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左右。

第二十二条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的形式确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实践课程考试要求现场打分,如几位教师同时打分需取平均值。学期成绩评定要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以及现场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有形体课学生除外)。学生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试(考查)给予相应成绩。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专业主科缺考者,主考教师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给予评定学期成绩,并递交教研室讨论,系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补考成绩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对于考试旷考者不记载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对于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经教务处批准,可扣除卷面成绩的30%50%直到全部扣除。

第二十九条  成绩评定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打感情分或变相送分。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和教研室要对课程考试进行认真分析,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专业系可根据专业特点设计分析表)上交系部。系部应将教研室考试质量分析上报教务处,为积累教学经验、研究改进教学提供依据。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应在考试成绩评定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录入工作,并打印两份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及系部主任签字后,教务处、开课系部分别存档。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及管理。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不得随意查阅。

第三十三条  学期结束后一周内,由班主任向学生家长寄发学生成绩单,并附学生补考通知书。有条件的课程,应在学生放假离校前公布补考学生名单。

第三十四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需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查阅试卷申请表。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批准后,会同任课教师、阅卷教师查阅试卷。查阅结果连同查阅试卷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一份交教务处备案,一份由系部存档,一份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查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超过规定时间原则上将不予查卷。  

第八章  补考、重修、 缓考、免考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除主课外)准予参加学院安排的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不及格的,允许重修相应课程。专业主课不及格不允许补考,但允许重修一次。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以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全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十八条  学生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参加重修考试。

第四十条  因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能完成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根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结业后,学籍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原所在教学系提出重修申请,在教务处备案后,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与考试。

第四十一条  学期补考时间一般在开学初第二周完成;第一到第五学期课程的重修考试随相应学期的期末考试进行,第六学期课程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四月底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办理缓考需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疾病须持有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班主任代办,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文化及专业理论课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经请假批准的专业主课缺考,评委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给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对学有专长并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规定时间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政治理论与道德修养等政治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习实训、课外实践教学环节除外)。但应当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考查)。免修生成绩应当达到良好(或八十分)以上(含良好或八十分),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否则应当重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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