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和标志,是办理就业报到证的凭证。我院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使用《河北省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使用《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为维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确实保证相关各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协议书的发放
第一条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发放,师范类协议书一式三份,非师范类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各执一份。学院在严格审查毕业生资格的基础上,在协议书上填写学院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登记备案后发放给毕业生。
第二条 每份协议书都印有统一编号,协议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只对应相应的一名毕业生。每名毕业生只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条 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和损坏。协议书一旦丢失或损坏,申领新协议书须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与辅导员和所在系负责老师取得联系,专业系出具协议书丢失或损坏的书面情况说明,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如协议书丢失,学生本人需在《河北日报》上挂失声明作废;如用人单位丢失,除须在《河北日报》上挂失声明作废外,还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三)持由专业系出具的协议书丢失或损坏的书面情况说明、学生书面申请书、刊登协议书挂失声明的报纸(如用人单位丢失需用人单位提供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备齐资料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申领手续,如因损坏而申领者须将已损坏的协议书原件交回。
第四条 因协议书丢失而被他人冒用,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骗取、伪造就业协议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学院将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协议书的填写
第六条 协议书中各项内容均须如实填写, “培养方式”栏填写统招;“应聘意见”栏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并在毕业生签名处及协议书背面的诚信就业承诺书一栏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七条 单位填写各栏时须字迹工整、清晰,尤其是“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户口迁移地址”栏要详尽填写,以便向用人单位寄发档案和转移户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提出其他附加协议时,请在“备注”栏填写,并须由单位签字或盖章、毕业生签字。
第九条 “学院鉴定意见”是对该生能否取得应届毕业生资格的认定,由辅导员代表学院填写,主要说明该生是否能够按期毕业及综合素质情况。
第三章协议书的使用
第十条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之前,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要认真研究协议书中的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不得转借、转让他人。毕业生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复制或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借、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协议书应及时交所在系检查,由各系集中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然后分别由签署协议的四方留存,学校招生就业处凭协议书上报就业方案,申领就业报到证。
第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的,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双方签字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对于无人事权的单位,除用人单位须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外,还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以示同意录用。
第十五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签署就业协议书后,在未经学校认定所签协议书无效或失效并同时办理有关解约手续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的任何形式就业协议,学校都不予承认和支持,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若用人单位因此向学校投诉,将视情节给予当事毕业生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凡签约到国家和地方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城市或行业就业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学院方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十七条 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到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章,并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退回毕业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处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签字;
(二)所在系填写系鉴定意见,认定其能否取得应届毕业生资格;
(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并签字、盖章。对于无人事权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亦需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与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签约的,须附有“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增加人员计划卡”。非石家庄市生源还须附有“201X年驻石中省直单位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函”;
(2)非石家庄市生源与驻石中、省直企业单位签约的,须附有“201X年驻石中省直单位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函”;
(3)市属单位须有市人事局毕分办盖章;
(4)到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可由当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盖章,如果是市或县级人才市场还同时需要加盖市人事局毕分办公章,特别要指出的是,如果是非石家庄生源要和河北省人才市场签订协议的,需要另附“201X年驻石中省直单位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函”,外省省级人才市场最好也要出具接收函;
(5)与非生源省用人单位签约的,除需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单位所属省市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特别是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五所城市用人单位签约的,要出具该市毕业生就业部门统一印制的接收函或进市审批手续。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单位签约的,须附有国家人事部印发的接收函;
(6)考取公务员的,由录用单位人事处盖章,并附有公务员录用凭证。
(四)完成签约,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将其中的两份协议书交班主任,由所在系对协议书进行初审后,交学校招生就业处并负责制作就业方案。
第二十条 升学深造、出国的毕业生应将《就业协议书》交还学校招生就业处,并注明录取学校以便办理档案送审手续,不得转让他人。私自转让协议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