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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2016-07-30 12:54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毕业生的就业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录取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学院普通中专毕业生。

第三条 就业工作坚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学生自主择业、学院推荐就业双向就业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推荐毕业生贯彻“优生优荐”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毕业生就业去向公开的“三公开”原则。

第五条 学院鼓励高职毕业生参军,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去建功立业,鼓励学生走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二章 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机构由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和各专业系的就业工作小组组成。

第七条 学院成立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领导,招生就业处,各专业系主任组成,学院领导担任组长。

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学院的就业工作政策;

(二)指导、监督学院就业工作部门的工作;

(三)审核就业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批准决算;

(四)召集就业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就业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做出指导我院就业工作的新措施;

(五)审定学院毕业生就业规划、年度目标任务;

(六)其他临时安排的有关就业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的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咨询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就业教育计划及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就业工作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向上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五)组织面试、协调用人单位招聘,组织毕业生就业洽谈会、招聘会等;

(六)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的鉴证登记及发放工作;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报送;办理毕业生就业方案的调整和改派;

(八)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并督促各系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

(九)负责毕业生报到证的发放工作和学生人事档案的寄存与分发;

(十)负责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建立就业信息阅览室,做好网络就业信息与政策的采集和发布工作;

(十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

(十二)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专业系按要求成立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的就业工作。

各系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系学生就业指导、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系毕业生的生源统计、就业推荐表的审核、就业协议书及有关就业资料的审查;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信息在学院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采集工作;

(三)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日常管理,切实根据就业情况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结构;

(四)了解、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进行毕业生择业指导及思想教育活动;

(五)本系毕业生就业协议的鉴证及发放工作;

(六)按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核查、公布本系毕业生就业方案;

(七)负责本系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八)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毕业生择业倾向调查、专业需求调查及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

(九)完成招生就业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条 各毕业班应根据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做出排名,经所在系审核后报招生就业处,作为就业推荐依据。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出具的有关毕业生本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操行鉴定等,其内容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学习成绩由教务部门负责,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章;操行鉴定由各专业系和学生处负责,具体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的进行组织鉴定,做到严肃认真,真实全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并加盖系部门公章后到学生处签章,最后上报招生就业处。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后,经班主任、所在系签署意见,最后由招生就业处签署意见。

招生就业处只在一份就业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学生求职时可复印。

毕业生应当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因弄虚作假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学院通过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模拟训练等多种方式进行全程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帮助学生认识自己,并辅导学生调整择业期望、调整求职心理,以便找准自己的职业定位。

学院开设的职业生涯与就业指导等课程列入正常的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各专业系应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改革与形势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守法守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结束全部教学任务后到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的阶段为毕业教育阶段(不少于一周)。毕业教育阶段的主要内容有以成才和创业为主的思想教育,以建校爱校为主的文明离校活动,同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毕业教育是学生在校期间非常重要的一项教育活动,各专业系要认真组织实施。各专业系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纪律要求和日常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使毕业教育、离校报到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毕业鉴定,是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其做出的组织鉴定,内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 毕业鉴定由学生处组负责织各专业系实施。各专业系在进行毕业鉴定工作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要对毕业生本人、学校和用人单位高度负责,毕业鉴定的各项内容要客观实际,准确无误。

毕业鉴定的程序为:毕业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提出评语,各系审核盖章,学生处审批归档。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办理的就业程序包括: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开展就业指导教育、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处理各类遗留问题、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工作。

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分为毕业资格审查、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审查、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报到,调整等阶段。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表》每个毕业生只发一套。如有特殊情况与招生就业处联系。

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是最后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凡与两个以上单位签订协议的学院制承认符合劳动法规的一个,其他的按照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收集用人单位信息,并以公告、网络QQ、微信等各种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组织校内大型就业洽谈会以及用人单位的招聘面试。鼓励和组织毕业生参加教育部门、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就业应聘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学校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一般安排在毕业生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11月后至第二学期6月之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双向选择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的重要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形式。 双向选择活动一般应由招生就业处举办,鼓励各专业系根据专业情况组织招聘会,招聘会召开前一周向招生就业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就业双选会一切以有利于学生就业为目标,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撤消行政处分、恶意欠费及在离校前扰乱教学秩序的毕业生延缓推荐或不推荐,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期间落实就业的凭证,也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办理报到手续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对协议书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须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所在系审核盖章,招生就业处鉴证登记。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招生就业处各执一份。

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师范毕业生必须使用由河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非师范类的毕业生必须使用有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印制和下发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对号发放,自制、复印等无法律效力。

严禁使用他人的协议书或复印件签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选择自己的就业单位;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除外),以及自己将获得的待遇;

(三)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

(四)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本人要求变更就业单位,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议送达学生处,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否则协议无效。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期或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工作条件;

(四)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条款。

协议条款违反劳动法规的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协议书原则上不换发,如有特殊情况须持以下材料到招生就业处办理:

(一)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二)毕业生本人申请,并经班主任和所在系同意。

就业计划草案上报教育厅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后不再换发协议。

第三十二条 协议书的签订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并签署同意应聘的意见;

(二)用人单位填写基本信息,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并盖章。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市县调配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毕业生所在系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系备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五)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并盖章,纳入就业计划草案。

若有特殊情况,毕业生可要求先办理第(四)、(五)项,再办理第(二)、(三)项,最后将协议书交回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生效后,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招生就业处鉴证登记后生效,并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

协议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由毕业生补充完材料或修改。

第三十五条 签证就业协议的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二)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以当事人双方全部手续履行完之日为准)的15个工作日内送至学生处进行鉴证登记;

(三)招生就业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后,将鉴证合格的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招生就业处对就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毕业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毕业生递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鉴证合格,即可登记列入就业方案。

第三十六条 采用伪造、作假,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证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报到与接收

第三十七条 与学院签订档案、户口托管协议的毕业生毕业离校后,与学院已无任何隶属关系,学院只负责其档案户口的托管及与就业有关手续的办理,其它事项如医疗、意外事故、民事纠纷等均由本人负责,学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 应届毕业生集中派遣于每年的七月份开始,以后每月第四周(节假日除外)集中办理一次毕业生的就业改派手续。

第三十九条 按国家规定,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

第四十条 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即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提供相应的证明,并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 在毕业生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均应在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填写《待就业登记表》或《就业帮扶登记表》。

毕业生未就业享有的国家有关帮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应机构办理,学院为学生提供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按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就业计划草案上报教育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因学业等原因未毕业的学生暂不列入本年度就业计划草案。

第四十三条 学院制定就业计划草案经教育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形成就业计划,就业计划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称《报到证》),按报到地址确定相应的《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学生如毕业生暂时无处存放档案,招生就业处可代为学生免费存放两年,建议学生及时将档案转走。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相关证件到用人单位或相应部门(如各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毕分办)报到。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按就业计划派遣后,如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改派。

(一)未满见习期被接收单位退回的;

(二)派遣到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具体接收单位的;

(三)有其他原因,经原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

第四十八条 改派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毕业生未满见习期被接收单位退回,由学院改派至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分办。

(二)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调整就业去向的,由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三)跨市调整就业去向的,由两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就业去向,从市县调整到省级、中直单位,或从省级、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的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调整手续。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已经到用人单位报到落户的,按相关规定不再办理改派。  

第六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二)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三)在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和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毕业生,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报到证》,或虽领取《报到证》但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生(高职)和中专毕业生。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后者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20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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