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创建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争议调解方式,提升单位自主解决人事争议的能力。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关于在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试点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75号)精神及省文化厅领导指示,结合学院实际,经研究,组建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并明确职责。
1、学院调解委员会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的人员组成。身份为兼职。
2、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三个,分别设在老干部科、后勤管理处、教务处。
调解委员会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文化厅、省人社厅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其职责为:调解学院发生的人事争议;负责人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事争议调解统计、汇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情况;负责调解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协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人事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