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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
2016-04-15 12:19   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

  

(一)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遗失,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

  

  (二)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遗失声明要按照教育部规定格式刊发。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据证明)。

  

5、小二寸近期蓝底免冠照片一张。

  

  二、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

  

()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毁损等影响使用或证书相关信息变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的,以及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后,发现错字、污损等,持证人提出换证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

  

(二)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原教师资格证书。

  

4、小二寸近期蓝底免冠照片一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并与申请表不一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据证明)。

  

三、补办、换发的时间

  

每年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时同时受理补办、换发。

  

四、补办、换发工作要求

  

1、补办、换发工作由申请人向所在高校提交申请材料,由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为其办理。

  

2、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审核,符合补办、换发规定的按程序办理,需补充完善材料的要当面告知。

  

3、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填制内容,除信息变更和纠错之外,其他信息及落款时间应与原件内容保持一致,证书上加盖省教育厅公章、钢印。补办或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在证书备注页和个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缘由及补办时间,并加盖省教育厅公章。

  

 4、换发的错损教师资格证书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收回并签注“作废”字样监销。

  

附件【《河北省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pdf已下载
附件【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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