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进一步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是指学院在构建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过程中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涵盖立德树人、专业群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产教融合、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师创新团队建设、教学能力与教学方法等教育教学研究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是教改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教改项目计划,发布申报指南,编制预算。
(二)组织校级教改项目评审、立项。
(三)督促、指导教改项目开展,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
(四)组织推广、宣传项目成果。
第四条 各系部、处室是教改项目的承担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照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支持项目实施并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
(二)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配合教务处做好项目鉴定、经费管理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教改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填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书》。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照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使用项目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做好经费使用记录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影像)的收集、存档工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六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审查项目负责人报销票据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教改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进行,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教改项目设立年度项目和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教务处可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调整优化项目类别。
(一)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对推动学院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培养青年教师。
(二)委托项目主要资助学院发展急需或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十条 各系部、处室按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并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淘汰率不低于30%,遴选出拟立项项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发布正式文件,公布立项名单,由教务处、财务处对项目进行登记和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内容、预算经费、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只能申报1个教改项目,且不能参与同年度其他教改项目,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未通过结题鉴定,不可再次申报。项目参与人,在研教改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4人,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人。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名称或内容相似的项目(不限于教改项目)不重复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建设、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经费支持,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立项之日起的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开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使用
第十九条 按照“分类管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的项目经费管理原则,学院对每个教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 项目负责人应按预算规定的开支和项目进度执行,专款专用,所有项目经费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按教改项目实际提供经费资助,其中重点项目资助2000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资助1000元,委托项目资助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经费额度、内容和进度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建设与研究过程中用于项目所需的专用软件和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和安装费, 以及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费,各种低值易耗品与文具购置等费用。
(二)差旅费:指项目建设与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
(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与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版面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四)协作费:用于项目合作单位合同约定的外拨费用,或用于教学项目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项目加工协作费用。
(五)劳务及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 项目组外聘专家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比例不超过建设总经费的 40%。
(六)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必要开支须事先经教务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和软件,其产权归属学院,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设备和软件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系统提交申请,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会同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行使检查和监督权。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项目结项鉴定
第二十五条 教改项目建设期满,由教务处发布结项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书设定的研究计划、研究目标及研究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鉴定表》《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书》复印件、结项报告书、成果附件等。
第二十六条 教改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可优先参评校级骨干专业(群))、重点课程、立项教材、教学资源库项目等。
第二十八条 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期结束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者, 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相关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教改项目。
第二十九条 教改项目申请结项的最终成果主要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等形式,最终研究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致。研究成果须标注“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结项证书上的课题组成员以成果署名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教改项目形成的重要成果,成果使用权、专利权归学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冀艺院教〔2020〕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