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部分年轻教师对医保相关政策不太熟悉,现将大家关心的有关规定再次通知大家:
1、女工生育:
女工生育或男职工配偶(女方无工作单位、纯家庭妇女)怀孕后,需在九十日之内,凭生育登记卡、医疗证、诊断证明和围产保健手册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过期不再受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非因工意外伤害:
参保职工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后,应在住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异地人员可延长至七个工作日),由本人或家属向省医疗保险中心提出认定申请。过期不再受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后勤管理处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