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公车使用管理,确保公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强用车安全和用车成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二条 我院公务车辆须在河北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申请,后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使用。未经申请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因紧急情况未经平台申请的,事后要及时补办申请手续并说明情况。
第三条 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使用公车,不准使用公车办私事、娱乐、接送子女上学等。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司机平时要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保持车辆内外清洁,保证按时出车。
第五条 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有关法规,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第六条 司机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七条 无工作出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节假日应将车钥匙统一交给司机班班长保管。
第八条 司机凭派车单每月向司机班长核实运行里程,由司机班班长负责审核报销加油费、高速费、过桥费、过路费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 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须到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定的定点维修部维修保养(车辆外出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除外)。维修保养时司机要向司机班长报告,并由司机班长向后勤管理处领导报告。维修保养后将维修保养发票、清单(司机签字)报司机班长,由司机班长审核后按程序报销。
第十条 车辆加油、车辆保险须到省财政厅指定的油料公司、保险公司办理。
第四章 惩罚措施
第十条 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车辆磨损费、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司机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承担。同时当事司机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