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约条例》,加强我院节能管理,提高我院广大师生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实现节支降耗,建设节能型、低碳型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一、开展倡议节约活动。大力倡导我院师生员工落实节能行动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的习惯养成;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做起;做到:人走灯灭、水停、电器关。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二、严肃处理浪费水的行为:
(1)水龙头用后不关的,一经发现,每次处罚30元;
(2)擅自私用学院公用水的,一经发现,每次处罚50元;
三、严肃处理浪费电的行为:
(1)照明灯用后不关、在自然光充分满足使用的情况下仍打开照明灯的,一经发现,琴房和学生宿舍每间每次处罚50元;教室每间每次处罚100元;排练场每间每次处罚200元;
(2)教室、学生宿舍、琴房、排练场及办公室内的电扇用后不关的,一经发现,每台每次处罚100元;
(3)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热得快’、电炉子、电茶壶、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的,一经发现,每次处罚100元;
(4)违反规定私自乱拉乱接供电线路、插座等的,一经发现,每次处罚500元;
(5)使用空调时,室温不得低于摄氏26度。办公室无人后仍不关闭空调或超低温使用空调的,一经发现,每次处罚100元;
四、发现水龙头、脚踏冲洗阀、供水管道、电源开关、插座、照明灯、电器、供电线路等故障时,应尽快向后勤管理处报修,以便及时维修。
五、后勤管理处应指派水暖工、电工每天巡查学院各处用水、用电情况。一经发现并查实确有浪费水电行为的,在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对有关责任处、室、系、部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具体监督执行,有关行政处室和专业系部应予以配合查找有关具体当事人,追究其责任,落实罚款制度。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