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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专)

来源:zhaowei | 作者:教务处 | 发布时间:2013-10-13 | 栏目:学籍管理 | 点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中专)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学生入学报到时间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到校报到并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缴费回执单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我院中专阶段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初中起点的专业学制为六年(或五年);高中起点的专业学制为四年(或三年)。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三、四年制可延长一年;五、六年制可延长两年(应征入伍的除外)

第七条  我院中专表演类专业学生第一学年为试读期,试读期满经学业和操行两方面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生,不合格的,取消试读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或转专业学习,转专业具体办法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教师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业考核包括成绩和操行两个方面。成绩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含实习);操行方面,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

第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以总评成绩形式记录,一般按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随堂检测、课堂讨论等。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的形式确定成绩。

根据课程特点,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现场展示、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应注重实际能力培养,注重学习过程。可适当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教学环节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实训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实训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有形体课学生除外)。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试(考查)给予相应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请假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给予评价。

第十五条 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缺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的,该课程平时作业成绩记为“0”。学生应当按照要求补交作业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视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六条  对于旷课、考试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其旷课时数及违纪情节学院将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七条  中专生专业主课不及格予以留级处理。

十八  六年制中专生第三学年末进行初中学段结业考试,除专业主课外,经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三门的,准予升级;经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达四门及以上的,予以留级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随入学年级学习时,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所在系申请留、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由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条  五、六年制中专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留(降)级两次;三、四年制和五年一贯制中专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条  留(降)级学生,应当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系办理留(降)级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的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毕业年级;

(三)  二次转专业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四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二)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后,进行资格认定,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转专业。

第六章  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毕业年级;

(三)  跨学科类别的;

(四)由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

(五)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等);

(七)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  二次转学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十八  学院允许对省级国办艺术中专学校之间,相同、相近专业之间的学生学习成绩互认。

第七章  休学、复学

二十九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三、四年制学生最多休学一次;五、六年制学生最多休学两次。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息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办理相关手续。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天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后,方可复学;

(五)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在学院期间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学院帮助保险公司协调,办理理赔手续。

(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院审核,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六年制(或五年制)中专留级两次后仍需要留级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上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退学;

(二)学生退学,非本人提出申请的,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院网站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缴纳学费和退费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参照《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三十八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考试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通过课程的相关考试(考查),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

(二)毕业操行总评不合格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条  结业生可按下列规定争取获得毕业证书:

(一)结业一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考试成绩仍未合格的,将做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操行总评不合格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满一年,经本人申请,交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所在单位的鉴定,经原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如结业后,超过一年未向学院申请,不再办理;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交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所在单位的鉴定,经原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

(四)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在读期间未能取得毕业或结业资格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肆业证书;

(二)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中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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