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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来源:houwenzheng | 作者:教务处 | 发布时间:2013-03-08 | 栏目:教学监控 | 点击: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过失,是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查等),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而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所发生的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四条 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外聘教师均适用本办法。
二 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五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视为教学过失:
(一)教学环节安排有误,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到正常教学活动的实施。
(二)擅自决定或变更教学活动的内容、人员、时间、地点等。
(三)不按要求编写授课计划、教案或教学日志。
(四)未经批准,教学活动的实际进度与授课计划安排有较大差异。
(五)由于备课不认真导致教学出现多处明显失误。
(六)教学设备管理维护不善,影响正常教学。
(七)迟到、早退。
(八)上课吸烟。
(九)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
(十)携带通讯器材进入教学场所,并出现讯号音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一)不按教学活动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或进行教学辅导。
(十二)试卷内容、题量、难度等与教学基本要求明显不符。
(十三)试卷命题、校对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十四)遗失学生试卷或成绩单。
(十五)其他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的现象或事实。
第六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下列各项中影响恶劣或影响范围大或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均为严重教学事故,其他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或淫秽言论。
(二)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任务,未及时办理调代课手续或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无故不到岗。
(三)教学活动安排调度有误,导致较大范围停课、缺课、停考、漏考。
(四)漏订或错订教材,擅自订购发行教材。
(五)学籍处理、学生学历证件的发放与管理有误,对学院造成不良后果。
(六)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谩骂。
(七)教学过程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伤残或公共财产损失。
(八)教学或管理原因造成学生罢课、罢考。
(九)泄露试题、试卷内容或在考试阅卷、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
(十)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较混乱。
(十一)在监考中对学生的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造成恶劣影响。
(十二)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对本院学生搞有偿家教。
(十三)由于个人原因在艺术实践活动中误场,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对各类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十五)其他严重影响教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教学过失中三种以上现象或事实并存、一种现象或事实三次以上出现、有故意成分的现象或事实视同于教学事故。
三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由相关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认定。
第八条 有关部门领导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主管领导隐瞒本单位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或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亦应列为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教学过失由教务处处长负责最终审定,一般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负责最终审定,严重教学事故由学院领导会议做出最终审定。
四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教学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院级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查看或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由人事处负责,会同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报学院校务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记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  对造成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者,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造成教学事故者扣发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第十六条  在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年度技术考核为不合格。
五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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