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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大专)

来源:houwenzheng | 作者:教务处 | 发布时间:2013-10-16 | 栏目:教务管理 | 点击: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不断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村证明。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学生入学报到时间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院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到校报到并在一周内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报到或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超过2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生处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语、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年总结、鉴定、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院所有在册学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八条  我院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不能延长学习年限(留级、休学、应征入伍者除外)或提前毕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考试成绩一般按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随堂检测、课堂讨论等。考查课考核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的形式确定成绩。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开课程包括全校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及其他类课程。其中前三类课程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学习,并达到学习目标。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前者是为体现各专业特点和培养学生兴趣、潜力和特长而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修。后者是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设的课程。每位学生应按选修课程数规定进行选修,按出勤率和完成作业情况评定成绩,成绩不合格者需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除主课外)准予补考。专业主课不及格不允许补考。补考按学院安排进行。计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及格者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经请假批准专业主课缺考,评委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给予评价。

第十五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含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0分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有学生所在专业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因课程考试(补考)不及格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可根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毕业后一学年内第二个学期的第一个教学周内向所在专业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一年内补考。逾期不申请者,将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有形体课学生除外)。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每学期旷课3次,或缺课1/3(含1/3)者,不予评定成绩。毕业前,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院主管领导批准,给予补考机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通过自学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规定的技能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与道德修养等政治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免修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生成绩必须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含良好或80分),否则必须重修。免修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一学年内经补考,专业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实习累计两门(含两门)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主课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果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转到其他学制相同、相近的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相近的专业,可随原年级跟读一年,跟读期经补考又出现两门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三)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后应交纳与所留班级学生相同的费用。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二十七条  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迟到超过15分钟按一学时旷课计;无故旷课一天的,未离校者,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离校者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二十八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生所在系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学生所在系应当在2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学生干部无权准假。

第三十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学生请销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单独招生时,被联招录取,专业确实优秀者;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迁移手续;

(五)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八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1/3(含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假(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含1/3)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天内离校;

(二)休学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五)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在学校期间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者,学校帮助保险公司协调,办理理赔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教务处审核,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一学年(第六学期除外)专业基础课、文化课、专业主课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

(二)经补考,一学年内累计有除专业主课外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第二次留级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和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缴纳学费和退费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肆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

(二)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三)毕业时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或课程考试(补考)不及格者,结业一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补考不及格者,或一年内不申请参加补考者,做永久结业处理;

(四)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结业后一年内符合毕业条件可按期解除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详见《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处理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大专学生。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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